北市府修樹保條例 議會初審認定時程不明被暫擱

臺北市議會法規委員會22日審議北市府提案修正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草案,議員對受保護樹木認定程序時程不明確,要求修正後送審,此案遭暫擱。中央社

臺北市區老樹常因竄根等釀紛爭,市府因應實務,修正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草案今天送議會法規會討論,議員對受保護樹木認定程序時程不明確,要求修正後送審,此案遭暫擱。

臺北市議會法規委員會討論包含修正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等案。針對樹保條例,依北市文化局資料,是在2003年制定公佈。後續因森林法等新增保護樹木規定,從2009年經4次修正,但爲完善樹木保護制度及實務需求,再次提出修正此條例部分條文草案。

文化局在議會委員會報告提到,爲保全具有保存價值樹木,並在文化資產及都市發展間取得平衡,加上議會對保護樹木曾提出許多建議,修正樹保條例,期間有辦公聽會聽專家等意見後才進行修正。

議會法規委員會討論對各機關權責劃分,及發生天災、病蟲害或人爲事故等緊急狀況的養護工作,與針對私地受保護樹木維護責任等修正內容無意見。

多名議員對修正條例第3條之1有意見,認爲內容提到主管機關對受保護樹木認定程序訂定時程不明確,加上修正內容提及緊急情況期限太長,要求修正。

國民黨北市議員汪志冰認爲針對私地受保護樹木的維護計劃,市府可委託樹保團體協助居民。新黨議員侯漢廷指接獲陳情都是地主遇自家內樹木被列爲保護樹木,導致修整時釀紛爭。

民進黨北市議員林亮君表示,修正條文提到受保護樹木時程,認爲訂定時間太長,可能發生市府公告受保護樹木後但隨即被砍掉等情況。

國民黨北市議員吳世正認爲市府修正樹保條例,對緊急情況時程定義不明確。市府官員迴應,接獲老樹可能被砍,會立即派公務員到場判定,依過去案例,都會要求立即停止執行,處理時間是足夠。

北市議會法規會討論後要求市府修正樹保條例第3條之1後再送審。此草案先暫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