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副議長葉林傳經營賭博電玩 修法圖利自己被起訴求重刑
北檢
臺北市議會副議長葉林傳涉嫌經營賭博電玩「欣欣遊戲場」獲利158萬元,爲取得限制級營業級別證,擺放更多機臺牟利,利用議員職權主導修法《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設「落日條款」,未利益迴避,「開後門」讓「欣欣遊戲場」取得證照,圖利自己經營的「欣欣」314萬5000元。臺北地檢署今依賭博、圖利3罪起訴葉林傳及「欣欣」登記負責人、員工共7人,並以葉林傳犯後飾詞狡辯,毫無悔意,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起訴指出,葉林傳幕後經營「欣欣遊戲場」自2007年7月起暗中從事賭博電玩,獲利匯入葉帳戶,至2011年3月止獲利158萬元。
依據《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級中等學校、醫院、圖書館1000公尺以上。
位於北市林森北路的「欣欣遊戲場」,屬於《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規範的「限制級」業者,其距離周邊的吉林國小、馬偕醫院多所學校及醫院均在1000公尺內,不符規定,無法取得執照。
葉林傳一方面找人頭負責人向經濟部提訴願、對臺北市政府提行政訴訟,另利用職權要北市商業處人員放寬限制級營業級別證的資格條件,也找其他業者陳情。
葉林傳還向市議員李傅中武說明自治條例修正案不合法,透過李傅中武修正自治條例。臺北市議會2017年修正該自治條例,在第10條規定「在自治條例制定公佈施行前,曾提出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申請,其申請書所載營業場所於申請時之土地使用分區附條件允許使用項目及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皆符合電子遊戲場業使用,並經市政府依自治條例爲否準之行政處分,於自治條例2017年6月7日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再次提出同一申請者,不受第4條規定限制」
葉林傳主導修正自治條例設下「落日條款」,讓「欣欣」順利取得限制級營業級別證,圖利「欣欣」,估計自2018年至2019年5月圖利金額314萬5000元。
檢調7月31日兵分17路搜索葉的議會辦公室及住所,約談葉及欣欣登記負責人紀文奇、員工12名被告及3名證人。檢方訊後認爲葉林傳涉嫌重大,但無羈押必要,諭知500萬交保,限制出境出海,並實施科技監控。
檢方痛批葉林傳身爲市議員應爲民衆喉舌,以全體市長利益爲最大依歸,民代若僅爲一己之私,創造個人利益,代議民主制將終灰飛煙滅,考量葉林傳犯後飾詞狡辯,毫無悔意,請求法院從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