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著作權蟑螂大逆轉 超馬好手林義傑無罪確定

超馬好手林義傑無罪確定(中時資料庫)

超馬好手林義傑(現改名林瀚𩧴)被起訴,經營「真相智財顧問公司」,與律師、會計師合作,找影視公司授權抓盜版,半年間向全國各地檢警提起上千件訴訟,藉此索求和解金,一審依違反律師法、包攬訴訟罪將林判刑判10月,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認爲,林確實遊走在合法邊緣之灰色地帶,惟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刑法最後手段性(刑法謙抑性)原則,尚不得逕以刑事罪責相繩,改判無罪確定。

檢方起訴,林義傑2021年成立顧問公司,同年7、8月取得2家知名影視公司3個月的取締盜版專屬授權,並約定將2成和解金分潤給影視公司,再和3名律師、1名會計師合作,透過科技公司許姓負責人上網遍尋非法下載網路IP,再交由律師事務所遞狀,向全國各地檢警提告抓盜版,逼網友支付和解金。

高院指出,威視公司、甲上公司分別與真相公司籤立專屬授權合約書,既非通謀虛僞意思表示,亦非脫法行爲,真相公司依據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規定,以專屬授權被授權人自己名義提起訴訟,並非「他人訴訟」,且威視公司、甲上公司早已不滿盜版猖獗,僅因礙於相關成本過高而作罷,可認威視公司、甲上公司並非「無興訟之意」,僅系「無興訟之力」。

高院表示,林瀚𩧴進行簡報真相公司經營模式,再由被告鄭遠翔協助增訂、修改「專屬授權合約書第1條第2項」內容後,威視公司、甲上公司始同意以本案几乎零成本之專屬授權方式,由真相公司出面進行追訴侵權行爲人,自難認被告林瀚𩧴、鄭遠翔有刑法第157條所定之挑唆、包攬訴訟犯行。

高院認爲,鄭遠翔具有律師資格,而被告林瀚𩧴爲真相公司負責人,真相公司既與威視公司、甲上公司籤立專屬授權合約,以真相公司名義提出追訴、追償,另由被告鄭遠翔在北部地區撰寫告訴狀、遞狀及洽談和解、調解等訴訟事宜(不含告訴代理),被告林瀚𩧴、鄭遠翔乃不該當律師法第127條之構成要件,撤銷原審有罪判決,改諭知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