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非法持有槍砲主要零件...他喊冤 二審逆轉還清白

雲林丁姓男子3年前購入1把空氣槍,員警據報在住處查獲該槍1支及子彈2顆,經送驗槍彈均無殺傷力,但已貫通金屬槍管爲公告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他喊冤未改造過,一審被判1年併科罰金2萬元,二審當庭勘驗且送鑑定,與製造商提供同款玩具槍相同,兩槍管還可交換組裝,改判無罪。

丁矢口否認未經許可非法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他表示,扣案槍管是他於3年多前在嘉義市火車站附近的生存遊戲店買的,店家說是合法的空氣槍,他買來的時候沒有改造過,他不知道槍管是主要組成零件。

玩具槍製造商當庭確認,該槍是公司所生產的玩具槍無訛。他表示,該型號玩具槍已經生產製造20年,且警政署每年派人至公司視察時,也未曾指明有何疑慮。而扣案空氣槍,經販賣店家及製造商均確認爲製造商合法生產玩具槍、且未經變造。

臺南高分院合議庭當庭勘驗扣案玩具槍,及店家所提供全新同款玩具槍,二者的外型、大小相同。又將兩槍均送鑑定結果,經認定扣案玩具槍外觀標有型號,且2支槍槍管可互相交換組裝,甚至全新同款玩具槍槍管,也經認定屬公告槍砲主要組成零件。

合議庭認爲,丁辯稱扣案玩具槍是向生存遊戲店所購入由製造商生產的玩具槍,堪可採信。該款玩具槍經制造及販賣多年,且警政署歷次派員至生產工廠巡察後,更不曾認定有違法情事,也未能察覺該型號玩具槍槍管,屬公告槍砲主要組成零件,難認丁主觀上有何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犯意,因而改判無罪。

臺南高分院認爲,該款玩具槍經制造及販賣多年,且警政署歷次派員至工廠巡察後,也未能察覺該槍管屬公告槍砲主要組成零件,難認丁男主觀上有何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犯意,改判無罪。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