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化妝品廣告發布指引制定17項“負面清單”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北京6月27日電 (記者 呂少威)記者今天從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獲悉,爲規範化妝品廣告市場秩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近日,北京市市場監管局、北京市藥監局聯合發佈《北京市化妝品廣告發布指引》(下稱《指引》)。《指引》全面梳理現行化妝品和廣告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形成規定要求彙編,內容涵蓋適用範圍、發佈要求、負面清單等方面,爲化妝品廣告參與主體釐清合規邊界,推動首都美麗健康產業高質量發展。

明確指引適用範圍

《指引》覆蓋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化妝品廣告涉及的主體,包括廣告主、廣告經營者、發佈者及廣告代言人,實現從廣告設計、製作、代言到發佈全流程的閉環管理。

責任劃分方面,廣告主應對廣告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廣告經營者、發佈者應建立健全廣告審覈制度,不得設計、製作、代理、發佈虛假違法廣告。廣告代言人應年滿10週歲且合理使用商品。平臺及公共場所管理者應履行平臺主體責任,防範、制止違法廣告。

嚴守內容合規底線

《指引》從兩方面規範廣告內容,一是正確導向方面要求廣告需以健康形式表達內容,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堅決杜絕低俗媚俗、製造“容貌焦慮”等內容。二是事實依據方面要求涉及功效宣傳需與產品註冊、備案資料相符合,如“溫和無刺激”等應具備功效宣稱的評價試驗證明;使用數據等引證內容的,應表明出處,確保內容真實可溯。

制定17項“負面清單”

《指引》明確列出6項禁止發佈化妝品廣告的情形,包括未依法註冊或備案的化妝品;註冊證被撤銷的化妝品;擅自配製的化妝品;使用禁用原料生產的化妝品;藥品監管部門通告停止經營或者暫停經營的化妝品等。

同時設定11項廣告內容限制條款,涵蓋虛假宣傳、暗示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等違法違規情形。特別強調普通化妝品不得宣稱特殊功效(如祛斑美白、防脫髮等)。牙膏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進行功效評價,不得宣傳防齲、抑牙菌斑等功能,從內容源頭遏制概念炒作。

強化兒童羣體保護

0-3週歲嬰幼兒化妝品僅可宣傳清潔、保溼、護髮、防曬(作用部位僅限皮膚)、舒緩、爽身6項功效;3-12週歲兒童化妝品可增加卸妝、美容修飾、芳香、修護4項功效。

同時明確4項禁止性規定:兒童化妝品不得宣傳祛斑美白、祛痘等與兒童肌膚護理無關的功效;不得使用“食品級”“可食用”等易誤導誤食的內容;非兒童化妝品禁止暗示適用於兒童;不得利用兒童化妝品標誌“小金盾”暗示質量安全得到認證,避免誤導消費者。

北京市市場監管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在現有化妝品、房地產、金融投資理財等7項廣告發布指引的基礎上,持續爲廣告行業提供更全面、細緻的合規指導,促進首都廣告業規範化、專業化、數智化,充分發揮廣告“展百業、促消費”的積極作用,助力首都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