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廣告不得製造“容貌焦慮”
北京日報訊(記者 張楠)市市場監管局、市藥監局近日聯合發佈《北京市化妝品廣告發布指引》,其中明確提出化妝品廣告不得含有製造“容貌焦慮”的內容。
按照《指引》要求,廣告經營者、發佈者應建立健全廣告審覈制度,不得設計、製作、代理、發佈虛假違法廣告。廣告代言人應年滿10週歲且合理使用商品。平臺及公共場所管理者應履行平臺主體責任,防範、制止違法廣告。
《指引》明確列出6項禁止發佈化妝品廣告的情形,其中包括未依法註冊或備案的化妝品;註冊證被撤銷的化妝品;擅自配製的化妝品;使用禁用原料生產的化妝品;藥品監管部門通告停止經營或者暫停經營的化妝品等。同時設定了11項廣告內容限制條款,涵蓋虛假宣傳、暗示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等違法違規情形。
《指引》特別強調,普通化妝品不得宣稱祛斑美白、防脫髮等特殊功效;不得使用抗菌、抑菌、抗敏、減肥、瘦身、瘦臉、瘦腿等明示或者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同時,《指引》明確提出,化妝品廣告不得含有製造“容貌焦慮”,宣揚拜金主義、奢侈浪費及低俗、庸俗、媚俗等有悖社會良好風尚的內容。
牙膏也屬於化妝品,發佈廣告也應符合指引要求。例如,牙膏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進行功效評價,不得宣傳牙膏具有防齲、抑牙菌斑、抗牙本質敏感、減輕牙齦問題等功效。
爲防止兒童化妝品誇大宣傳、強化兒童羣體保護,《指引》特別提出一系列兒童化妝品廣告發布要求。例如,0-3週歲嬰幼兒化妝品僅可宣傳清潔、保溼、護髮、防曬、舒緩、爽身6項功效;3-12週歲兒童化妝品可增加卸妝、美容修飾、芳香、修護4項功效。
同時,明確了4項兒童化妝品廣告的禁止性規定:兒童化妝品不得宣傳祛斑美白、祛痘、脫毛、除臭、去屑、防脫髮、染髮、燙髮等與兒童肌膚護理無關的功效;不得使用“食品級”“可食用”等易誤導誤食的內容;非兒童化妝品禁止暗示適用於兒童,或者宣傳“適用於全人羣”“全家使用”等,也不得利用商標、圖案、諧音、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包裝形式等暗示產品使用人羣包含兒童;不應將兒童化妝品標誌“小金盾”與獲得國家審批、質量認證等宣傳用語相掛鉤,暗示該產品已經獲得監管部門審批或者質量安全得到認證,避免誤導消費者。
來源:北京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