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租屋特扣 需檢具3文件

今年5月報稅首度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檢具3文件,省稅不錯失。(永慶房屋提供/吳靜君臺北傳真)

租屋族報稅注意了!爲了減輕租屋家庭的負擔,《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房屋租金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讓租屋族可以減輕負擔。不過,財政部提醒要備妥3文件,包含租賃契約、支付的證明、以及自住證明。

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的親屬如果在我國境內沒有自有房屋供自住,且非營業或者執行業務使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每戶的租金支出在扣除政府租屋補貼後,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最高18萬元。

部分特殊情形可以例外,例如納稅義務人雖然境內有房子,但是如果該房受災、毀損或者是繼承取得共有房子、就業、就學或就醫所需、法院判決配偶分居或家暴者,仍可適用該項扣除額。

此外,北區國稅局表示,如果要列報租金扣除額,應該檢具的資料,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支付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例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或匯款證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者直系親屬在課稅年度承租地址辦完戶籍登記的證明或者納稅義務人載名承租房子在課稅年度內是供自住或者非自住的切結書。

若是境內有屋,但是該屋屬於例外情況,可以列報房屋租金扣除額者,要在報稅軟體或人工申報時勾選相關欄位,並且檢附證明文件。此外北區國稅局也提醒,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有「排富條款」,包含所得稅適用20%、股利所得案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以及基本所得稅額超過750萬者,都不能列報。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表示,租金從一般扣除額的「列舉扣除額」項目,改爲「特別扣除額」,上限從原先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更容易適用了。原本有租金支出,可能因列舉扣除項目合計金額小於標準扣除額,因此擇用標準扣除額而無法享受租金支出扣除額效益的申報戶,不僅有機會適用,且額度比之前更高、更具省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