褒忠鄉長陳建名職場霸凌案成立 雲林縣府:全案移交監察院
▲雲林褒忠鄉長陳建名。(圖/翻攝自Facebook/褒忠鄉公所)
記者遊瓊華/雲林報導
雲林褒忠鄉鄉長陳建名疑涉職場霸凌申訴事件,遭申訴人向雲林縣政府陳情。雲林縣政府今(1)日表示,經縣府召開「職場霸凌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申評會)」,並就該案組成專案調查小組調查後,認定該職場霸凌案成立,全案已於6月25日移交監察院審查。 雲林縣政府說明,申訴人向被申訴人陳建名提起7項職場霸凌申訴事件,除1件無法認定屬實,其餘6件均獲申評會認定屬實,已對申訴人構成「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之處罰,爲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之行爲」。 雲林縣政府表示,該案經申評會認定霸凌屬實事件,包括要求申訴人至生命紀念園區打掃、至8個公墓拍照墓碑、拒絕商調、意圖一事二罰、要求降調爲一職等書記、限制在鄉公所三樓禮堂不準吹冷氣及與他人交談。申評會認定上述6項事件非單一事件,具有持續性,且被申訴人有霸凌申訴人的直接或間接行爲故意。 此案事涉鄉鎮市長職場霸凌案件,縣府依地制法第84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長、鄉(鎮、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爲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另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項及第24條第1項等相關規定,移送監察院審查。 對此,褒忠鄉長陳建名錶示,尊重相關主管的人事措施,但是申訴人在刑事案件自己承認登載不實,而且法院判決有罪。雲林縣政府這種粗糙作爲,意圖合意本來已提供相關佐證縣政府竟不採納,本人擔任公職都是依法行政公正處理,雲林縣府在人事管理和霸凌之間做了最糟糕的判斷跟選擇,相信監察院絕對會做最公正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