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再生製劑提供者權益 食藥署公告廣告新規定
再生醫療開啓治療疾病新視野,爲避免提供組織或細胞民衆誤上當,食藥署近日公告「再生醫療製劑組織及細胞招募廣告刊播辦法」,明訂不得刊播的內容、方式及地點如學校等。
再生醫療雙法包括「再生醫療法」、「再生醫療製劑條例」去年6月19日經總統賴清德公佈,爲臺灣再生醫療發展,奠定更好基礎。預計2026年正式施行。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年11月20日公告,訂定「再生醫療製劑組織及細胞招募廣告刊播辦法」,規定招募廣告得刊播與不得刊播的文字、言詞、圖畫或其他內容、招募廣告刊播方式及地點、廣告審查、有效期間及展延等。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食藥署藥品組簡任技正楊博文今天告訴中央社記者,再生醫療製劑的提供者組織、細胞,涉及個人生物特徵、基因或遺傳訊息等重要資訊,爲避免民衆重大權益受損害,且保障其意思自主,否則恐導致生命、身體及健康權益受損,故訂定這個辦法。
辦法中除了明訂申請刊播應檢附的審查資料外,還明列招募廣告應刊播內容,以確保招募對象取得充分的資訊;定明招募廣告不得刊播的文字、言詞、圖畫、影像或其他內容的規定。
楊博文表示,辦法同時定明招募廣告不得刊播的方式,保障招募對象意思自主;定明招募廣告不得刊播的地點,包括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校園等,以確保招募對象的權益及安全受保護。
此外,因現行藥品廣告有效期間爲1年,考量藥品管理一致性,再生醫療製劑組織及細胞招募廣告有效期間亦定爲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