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陸配參政修國籍法? 學者:應修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前委員桂宏誠。圖/國民黨提供
國民黨團總召傅崐萁提出「國籍法」修正案,增訂大陸地區人民參選公職、不適用國籍法放棄國籍規定,今日在立法院會一讀、交付委員會審查,賴清德總統呼籲提案立委應該三思。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桂宏誠說,就法制體系而言,應該修正兩岸人民條例,而不是國籍法。
桂宏誠說,從法理的本質上來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明定「國家統一前,爲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衆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就明定了中華民國分成兩個地區,不是兩國,且兩個地區「人民往來」包括了「前往定居」。相互往來完成「定居」,是以設戶籍爲斷,這無關「國籍法」的適用。
桂宏誠表示,陸委會副主委樑文傑曾強調兩岸爲「單一身分制」或「單一戶籍制」,這是因爲臺灣和大陸的制度一樣,政府覈定戶籍登記的「確認處分」,是認證具有國籍者在國內定居的身分證明。大陸人來臺居時,大陸當局會先註銷其戶口和「居民身分證」,臺灣也才準設戶籍。臺人張立齊僅申辦了已失效的「定居證」,就被內政部註銷戶籍、中華民國身分證和護照,雖然內政部濫權了,但仍是「單一身分制」的法理脈絡。
桂宏誠指出,單一身分制的核心精神是「一箇中國,各自表述」的法理,兩岸人民只能有一個「中國籍」,無論是對岸政府認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籍」或是「中華民國籍」。
桂宏誠說,大陸人民經許可來臺定居設籍的程序,法制名詞上稱「身分轉換」,不是國籍法規定外國人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歸化」,正是因爲大陸人民不是外國人。「兩岸條例」制定時的說明,也揭示「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但要經許可定居設戶籍的同時,才轉換爲政府認證具中華民國國籍的國民。
桂宏誠提到,外國人歸化爲我國民時,須放棄原有國籍(國籍法第9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本是「一箇中國」法理下的「單一身分制」,但現在所有來臺定居者都被認定爲具有「雙重身分」的「雙重國籍」者,這是民進黨以行政解釋實質修憲和修法的行政獨裁,造成法理邏輯矛盾百出的混亂。
桂宏誠認爲,就法制體系而言,應該修正兩岸人民條例,而不是國籍法。另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來臺設戶籍滿10年纔可參選,無分里長或立委,這對參選里長而言,違反比例原則和限制過當而無必要,也有違憲的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