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一總隊射擊教官詐領鐘點費2400元 犯兩罪獲緩起訴

保一總隊小隊長詐領鐘點費,士林地檢署考量小隊長認錯給予緩起訴處分,諭令繳公庫1萬元。(資料照)

警政署保一總隊三大一中劉姓小隊長,被控在2023年10月間,在未實際授課的情況下,籤領「關鍵基礎設施保安警力基礎訓練班」的步槍射擊訓練教官鐘點費新臺幣2400元,士林地檢署日前偵節,考量40多歲的劉姓小隊長坦承犯行、深表悔悟,且無前科並已繳回溢領款項,檢方偵查後,認爲其行爲符合《刑法》詐欺取財罪及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給予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爲1年,並應於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萬元。

劉姓小隊長身兼警政署112年「關鍵基礎設施保安警力基礎訓練班」的步槍射擊訓練教官。檢方查出,他在2023年10月26日上午8時至11時50分,明知沒有授課事實,卻意圖爲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的犯意,在當天的簽到表上簽名後交給警政署相關承辦人員。此舉導致承辦人員誤認爲劉員有授課事實,進而撥付2400元鐘點費給他。此案經警政署保一總隊函送偵辦。

檢方偵辦時,劉姓小隊長對上述犯罪事實坦承不諱。卷內證據包括警政署保一總隊的案件調查報告表、警政署警察訓練基地辦理的訓練班簽到表、2023年11月教官鐘點費印領清冊,以及被告繳回溢領鐘點費的普通收款收據等,均證實劉員的自白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

檢方認爲,劉姓小隊長的行爲已觸犯詐欺取財罪,以及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然而,考量到劉員素行良好,並無前科,且在任職期間表現良好,根據其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及人事資料列印報表可證。此外,劉員對詐領鐘點費的行爲深表悔悟,並已主動繳回全部款項,給予緩起訴處分,以期其能改過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