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母嫌幼童步履太慢「拉衣領拖行」 判拘50日
何姓保母嫌受託照顧幼童走路慢,拉着衣領「拖着走」,造成幼童頸部成傷,家長提告;臺北地院審理虐童案,何女認罪,法官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她拘役50日,不得易科罰金,准許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可上訴。
檢察官指控,46歲何女受僱照顧楊姓幼童,2024年12月12日上午7時許,不滿楊童吵鬧且步行緩慢,以手強拉楊童衣領拖行,造成楊童頸部7公分瘀傷,楊父接獲幼稚園老師通知,報警處理,檢方偵辦,對何女聲請簡判。
法官審理認爲,何女犯的傷害罪最重本刑爲5年,對幼童施暴加重其刑2分之1後,最重本刑已達7年6月,與刑法「犯最重本刑爲5年以下」得易科罰金條件不合,不能易科,但仍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判決說,何女身爲保母,應善盡照護之責,卻僅因幼童吵鬧、步行緩慢傷害被害人,不尊重他人身體法益,考量她坦承犯行、尚知悔悟,未能與家長達成調解,依法判刑。
虐童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