鬼切母肇禍判拘役50日!律師兒助攻上訴亂出招...結果慘被重判
▲張婦違規跨越雙黃線左轉時與機車騎士廖男發生碰撞 。(圖/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記者潘鳳威/臺北報導
70歲張姓婦人於2020年12月某日晚間,騎乘自行車行經一處無號誌交岔路口左轉時,與對向的廖姓機車騎士發生碰撞。經事故鑑定認定此次事故主要原因,爲張婦左轉時未禮讓直行車。一審依過失傷害罪,分別判處張、廖姓兩人各拘役50與30日。張婦不服上訴,由就讀法律系的兒子擔任訴訟輔佐人,上訴期間對張婦傷勢有所誇大,一昧卸責。高院審理後仍依過失傷害罪改判張婦3月刑期,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張婦於2024年12月24日晚上8時許,騎乘自行車沿新北市三重區自強路2段行駛,途經一處無號誌交岔路口欲左轉時,與對向騎乘機車的廖男發生對撞,兩人雙雙倒地,張婦全身多處擦挫傷,廖男左側股骨頸、近端肱骨粉碎性骨折,傷勢嚴重,兩人隨後被送至新北聯合醫院三重院區救治,雙方向前來醫院處理的警員坦承肇事並接受裁判。
事故鑑定認爲,張婦行經無號誌路口左轉時,未禮讓直行車先行,爲此次事故的主要肇事原因;而廖男未注意車前狀況爲次要原因。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後,依過失傷害罪將兩人一併提起公訴。新北地方法院審酌雙方過失程度,分別判處張婦拘役50日、廖男30日刑期。
一審判決後,張、廖、檢方均提起上訴。張婦否認犯行,稱車禍造成她牙根斷裂、且有失智情事;廖男則認爲初判與判決都認定張婦爲主因,自己僅是次因。且對方上訴在先,他才提出上訴,認爲張應負七成責任,按照比例原則,自己的拘役刑期應減爲21日;檢察官認爲,張婦誇大其傷勢且一昧推卸責任給廖男,顯示無悔意,原判僅判拘役50日過輕,應撤銷並改判更適當刑度。
張婦並主張自己是被撞的一方很倒楣,且監視器顯示進入車道時廖男車輛尚未出現,無注意義務,且當時車速極慢,也無搶道情形。張的辯護律師還表示其畢業於臺大法律系的兒子,爲訴訟付出許多努力,是個孝順的兒子,認爲是廖男未注意前方狀況的責任較大,請求判無罪,或減輕刑責。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檢視監視器,發現案發時張婦違規跨越雙黃線,其車身完全進入內車道時,左右均有車輛行駛,明顯影響交通。法院另指出,張婦兒子爲臺大學法律系畢業,擔任辯護輔佐角色期間,明知廖男傷勢較重,卻仍全盤推卸責任,並聲請調查廖是否投保機車強制險、交通違規紀錄等與事故無直接關聯事項,試圖轉移焦點、拖延訴訟,致案件演變成長期纏訟。高院認爲此舉已超越合理防禦範圍,非正當訴訟行爲。至於張婦個人健康狀況,法院認爲70歲張婦雖屬失智高風險年齡層,但無證據證明其跌倒與失智症之間有直接因果關聯。
綜上所述,法院依「認罪可減輕刑責」的法理,認爲一審量刑過輕,遂撤銷原判過失傷害拘役50日刑期,改判拘役3月以示懲戒,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