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打前女友還威脅放火燒屋 恐怖男判刑4月可上訴
高雄地院認爲高姓男子欠缺控制情緒與尊重他人安全的基本認知,依傷害、恐嚇等罪判刑,高男定應執行刑4月。(資料照片)
高雄一名高姓女子與蘇姓男子交往後同居,但因故分手,但彼此間並未因次冷靜反而衝突持續升高。高女不僅在住處拿衣架痛毆蘇男,造成多處傷勢,事後還連番以放火、毀損財物及散佈親密影像等語句威脅,使蘇男長期處於壓力與恐懼之中於是報警。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依傷害與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判處高女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民國113年4月間,蘇男準備與高女談分手,但雙方因共有房產與生活支出問題多次起爭執。高女情緒失控,先後傳送「我會把家給燒了」「我要燒房子」「我今天一定要讓你死得很慘」等訊息。蘇男希望能和平處理分手與房產歸屬問題,便與高女面對面溝通,卻引發高女更大反彈,高女隨手拿起衣架往蘇男身上連打,造成其頭皮、肩頸與四肢多處擦挫傷。
高女其後餘怒未消,持續以 LINE 傳送威嚇內容,包括「最後一次警告你趕快給我搬走」「不然我讓你日子越來越難過、生不如死」「你的機車我就先拿去當鋪換錢」等語句,甚至揚言持有兩人親密影像並要公開曝光,「讓大家看看這個沒良心叫我拿掉小孩的渣男」。她還傳送疑似火燒房屋與罐裝汽油照片,加深蘇男的恐懼感。
由於兩人對房產去留與財務處理意見分歧,加上高女態度強悍,蘇男擔心自身安全與財物風險,只能選擇報警求助。法院認爲,高女不僅以暴力攻擊前同居伴侶,且長期以燒屋、傷害、散佈影像等方式施壓,法官審酌行爲態樣、造成的身心壓力,依傷害罪與恐嚇危害安全罪量處4月徒刑,可折算易科罰金。判決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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