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公司簡易註銷登記逃避法律責任 員工一維權 公司就“消失

深圳新聞網2025年4月16日訊(深圳晚報記者 伊宵鴻 通訊員 王佳淑 趙曼琪) 公司工作羣裡對離職員工發佈貶損性言論,離職員工得知後起訴維權,未料公司竟然註銷玩起了“消失”。近期,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審結該宗名譽權糾紛案,判令該註銷公司的唯一股東承擔侵權責任,應向離職員工方某賠禮道歉。

據瞭解,A網絡公司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方某爲該公司財務人員。2022年7月,方某通過微信提出離職,並與公司相關人員完成工作對接。然而一個月後,該公司微信羣裡出現了一則《公告》,稱方某“未按照公司規章制度及要求辦理離職手續,擅自離崗”“不配合公司進行財務工作的具體交接”等,並提醒羣內20餘名員工回覆知悉。

方某認爲A網絡公司用歪曲事實的方式發佈公告,嚴重貶損了其人格尊嚴和工作形象,侵犯了其名譽權,故要求該公司在市級報刊上向其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失費5000元。

另查明,A網絡公司於2022年11月決定解散,李某作爲公司唯一股東成立清算組,並擔任該組組長。2023年2月,該公司在收到龍華法院送達的應訴材料後,未經清算便辦理公司簡易註銷登記。據此,龍華法院依法變更李某爲本案被告參與訴訟。

龍華法院審理認爲,A網絡公司在微信羣內發佈《公告》,對方某作出“擅自離崗”“不配合具體交接”等否定性評價,客觀上降低了方某的社會評價,且雙方提交的證據,均不足以證明方某離職時存在上述問題,可認定A網絡公司針對方某作出的不實評價,侵犯了方某的名譽權。

此外,李某作爲A網絡公司的一人股東和唯一清算組成員,在明知公司尚有涉訴案件的情況下,虛假陳述公司債務狀況,並辦理公司簡易註銷登記,是惡意逃避法律責任的行爲,李某需對公司註銷前的侵權行爲承擔侵權責任。因李某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已註銷涉訴公司,龍華法院變更該公司的唯一股東李某作爲被告參加訴訟,判決李某向方某賠禮道歉,駁回方某關於精神損失費的訴求。

法官說法

本案承辦法官表示,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A網絡公司屬於“一人公司”,在方某離職後對其發表不實言論,侵犯其名譽權,後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以簡易註銷的方式逃避債務,李某作爲該公司唯一股東、公司實際管理者,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公司簡易註銷爲無債權債務的市場主體提供了便捷的退出機制,但這種便利不應成爲公司惡意逃避債務的“捷徑”。對此類不誠信的訴訟行爲,法院依法作出否定性評價,判令李某對公司註銷前侵犯名譽權所形成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引導用人單位在行使公司人事管理職權時,尊重勞動者人格尊嚴。法官提醒,用人單位應誠信經營,如未經清算辦理註銷登記、惡意逃避債務承擔的,股東需依法承擔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