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註銷 債務未了怎麼辦?

福州晚報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蔡敏傑

福州晚報訊 公司一註銷,債務就能“一筆勾銷”?其實不然!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長樂區法院審結一起清算責任糾紛案件,粉碎了部分股東註銷公司以躲避債務的企圖。

2021年11月,林某與某徵信公司簽訂《個人徵信異議申訴代理協議》,約定由該公司爲林某處理其名下的銀行不良徵信記錄。該公司收取林某服務費26000元,並承諾如未完成約定事項則全額退款。協議簽訂後,林某將服務費轉賬至該公司股東張某指定的賬戶。然而,徵信公司還未完成約定服務,就於2022年8月通過簡易程序註銷。註銷時,3名股東張某、陳某、羅某共同簽署並向登記機關提交《簡易註銷全體投資人承諾書》。承諾書明確,公司債務已清算完畢。徵信公司註銷前,林某曾向張某微信催討欠款,張某承諾全額退款並先行退還6000元,但仍剩餘20000元沒有退還。林某遂將3名股東即張某、陳某、羅某一同訴至長樂區法院,要求連帶清償欠款。

該案庭審時,陳某、羅某均到庭辯稱對協議及收款情況不知情,並強調服務費是張某個人收取,與公司無關。而張某則處於失聯狀態。

法院經審理認爲,案涉協議加蓋某徵信公司公章,且由股東張某操作,林某作爲相對方有合理信賴基礎,該合同對公司生效。公司因未完成服務,依協議應當全額退還服務費。現公司已註銷,3名股東簽署《簡易註銷承諾書》承諾“債務已清”,但實則還有未了結債務,構成“未經清算註銷”,作爲清算組成員的3名股東應對公司註銷登記前的債務承擔責任。據此,法院判決張某、陳某、羅某共同退還林某20000元。陳某、羅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來源:福州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