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聚焦|機構吹“保錄取”,考生卻掉專科坑!志願填報付費成家長“焦慮稅”?

AI志願填報服務的信息安全問題也不容忽視。上述業內人士指出,此類服務在收集考生成績、興趣愛好等個人信息過程中,存在較大的信息泄露風險,一旦信息被不法分子獲取,考生及家長很可能面臨被詐騙、騷擾等後續隱患。

服務被外包

大機構名不副實後果慘痛

山東濰坊學生王寧的遭遇更令人痛心。

去年,她花費5499元在某大型教輔機構(A機構)報名志願填報服務,服務卻被外包給一家小型公司(B機構)。按照機構提供的建議填報志願後,儘管她當時高考分數高出本科線25分,最終卻滑檔至第62個志願——外省的一所專科院校。

“A機構輔導老師和我線下見面後,便拉了線上志願諮詢服務羣進行溝通。但後來我發現,全程和我溝通的老師實際上是B機構的員工,並不是A機構的輔導老師。”王寧回憶說。

她還發現,輔導老師專業度不高,需要她自己查詢大量信息,並且服務也嚴重注水。

老師僅讓她從200所學校專業自行刪減至100所左右,未講解學校詳情,甚至不清楚無口語合格證能否報小語種,讓她自行致電各校招生辦。

更糟的是,填報專科志願時,老師推薦了省外某專科院校,聲稱其“往年出過專升本狀元”,但王寧入學後發現該校專升本難度極大。“這些信息,本該由機構提前瞭解清楚後告訴我,結果他們提供的信息有偏差,由此造成的不利後果最終全由我承擔。”

北方某縣城學生程成去年花費2800元報名志願填報服務,分數高出本科線54分。機構輔導老師無暇悉心指導,讓其自行在報考書上劃出所有“沾邊”的學校,甚至讓其不要致電高校諮詢,聲稱“打電話會擡高分數線”。

錄取結果揭曉,程成不僅未被公辦本科錄取,事後更發現自己的分數已超過一所未在機構推薦名單上的公辦本科提檔線。“機構連本科院校名單都沒整理清楚,這種輔導毫無意義。”程成事後欲退款卻被拉黑,目前還在想辦法追回相關費用。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王葉剛指出,高考志願填報服務合同具有很強的人身信賴屬性。若A機構擅自將服務外包給B機構,構成根本違約,考生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款並索賠。若A機構未披露外包事實或在宣傳中僞稱“擁有專家團隊”,則可能構成欺詐,考生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三倍賠償。

“對於因機構錯誤導致考生錯失機會(如滑檔至專科),若機構違約,考生可依法主張違約金。但證明未上本科的‘機會損失’金額較困難。若能證明機構存在欺詐,則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張三倍賠償。”王葉剛說。

維權不容易

“不能退款”爲霸王條款

針對“服務未起到實質性幫助”或“最終考生自主填報”的情況,王葉剛強調,關鍵在於合同約定。若機構承諾提供“一對一量身定製”或“大數據精準推薦”,實際僅提供公開的基礎信息(如分數線),則構成根本違約,考生可要求退款。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趙精武分析,即使無書面合同,若服務明顯不符合該行業的“交易習慣”(如未提供實質幫助),也構成違約,考生有權要求退款。

“此外,若機構僅聲明‘30%到50%可能性上本科’,屬合理評估範圍,不構成虛假宣傳。但若作出‘百分之百上本科’等保證性承諾,而考生分數與往年分數線差距顯著,則屬過度誇大填報策略重要性,構成虛假宣傳,考生可要求賠償損失。”趙精武說。

多名學生告訴記者,即使知道自己被志願填報服務機構坑騙了,要想退款也很不容易。劉小米說,機構只給過她一張收款回執,並且在合同中聲明“不能退款”。

“無論機構是否聲明‘不能退款’,該條款都很可能無效。”王葉剛解釋,此條款與考生有重大利害關係,若機構未盡提示說明義務,考生可主張其不成爲合同內容;即使盡到提示義務,依據民法典有關規定,該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減輕機構責任,應屬無效。

“因此,在考生一方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即便當事人約定了‘不能退款’這一格式條款,考生一方也有權要求輔導機構退款。”王葉剛說。

趙精武指出,僅出具“收款回執”並不代表服務機構免於承擔因高考志願填報服務質量不過關導致的違約責任,聊天記錄等證明材料均可以用於證明考生與服務機構之間存在高考志願填報服務合同關係。

受訪專家一致認爲,治理高考志願填報服務亂象,需多管齊下:嚴格機構資質審覈,加強廣告宣傳監管,規範服務合同文本,暢通司法救濟渠道,形成全鏈條治理體系,切實保障考生權益,維護高考錄取的公平公正。

大衆·半島新聞綜合自新華社、北京日報、法治日報、極目新聞、中國新聞週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