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塵爆案逆轉 7家屬獲國賠
八仙樂園十年前發生粉塵爆炸燃燒意外,罹難者家屬向交通部觀光署、新北市政府、內政部消防署請求國家賠償1億2000萬元;一、二審駁回,判決被廢棄發回更審。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昨逆轉判觀光署、新北市府應賠償7名家屬各300萬元,共計2100萬元。
八仙塵爆造成15人死亡、逾400人受傷。罹難者父母蘇進法等16人提告向觀光署、新北市政府、消防署請求國賠1億2000萬元,一審認定塵爆是偶發獨立事件,駁回請求;其中9名家屬上訴,請求賠償3000萬元,但二審也認定事故主因是舞臺人員操作釀災,非欠缺水域遊樂安全性,仍判家屬敗訴。
7名家屬上訴第三審,請求賠償2400萬元,最高法院廢棄判決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認爲,觀光署知悉八仙樂園內「快樂大堡礁」等設施未取得雜項使用執照,且歷次檢查也知道八仙樂園有將違建設施開放給遊客使用,卻未裁處罰鍰、處分定期停止營業或廢止營業執照,長期放任違法狀態。
另新北市府公務員已知悉八仙樂園內有未取得使用執照設施,但歷次考覈僅重複記載「現場勘查禁止使用標誌尚稱明顯」、「水上游樂設施尚未開放使用」等語,未落實督導。
更一審指出,「快樂大堡礁」土地依法只能農用,又未曾取得雜項執照即擅自建造及使用,新北市府城鄉發展局、工務局未依法開罰並勒令拆除,怠於執行職務。
判決認爲,若觀光署、新北市府在塵爆發生前落實裁罰等監管作爲,業者也無從向八仙公司承租違建場地,塵爆也不會發生,認爲官方怠於執行職務,與塵爆之間有因果關係,審酌後判觀光署、新北市府應賠償7名家屬各300萬元精神慰撫金,共計2100萬元。可上訴。
新北市法制局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將與委任律師及相關機關討論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