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條款、壟斷式管理——起底青海民和縣出租車行業觸困之殤

長久以來,全國範圍內出租車司機的“生存難”問題引發不少關注,除一些線上打車平臺之外,地方性出租車行業壟斷現象未嘗停歇。是該對行業壟斷的根基動刀,還是該對地方性行業治理“一刀切”?觸碰到的是出租車業改革的深層問題。“養肥了少數人,害苦了一批人”,靠壟斷利益生存的出租行業還能走多遠?

出租本是公共交通重要補充

卻變身壟斷公司“搖錢樹”

捷安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是一家出租車行,2016年由青海省海東市民和土族回族自治縣交通運輸局設立。類似“特許經營”,在明和整個縣域內,只有這一家出租車公司被批准經營。

據當地出租車司機講述,該公司將當地210餘輛出租車都掛靠在其名下,並與出租車個體戶們簽訂了《出租汽車經營合同》。在司機們看來,該合同中存在多項霸王條款,其中就約定每個車輛收取1500元的掛靠費。也就是說,個體戶想要跑出租就必須掛靠在該公司名下共同經營,且必須要繳納1500元掛靠費。

隨後,該公司陸續增加某品牌電動汽車100輛,按照“公車公營”的模式租給當地“的哥”。新增車輛投入運營後,導致原有的出租車司機收入顯著下降。

“有時候在民和街道跑上 20 公里拉不上一個人,收入只能勉強維持生活。”司機們表示。

也有司機稱,2020年1月份至今,在民和當地有五十餘輛出租車報廢后不被允許更新車輛。原出租車司機如果想繼續從事該行業,只能租捷安公司的車,且租金高達每月4300元,“成本畸高”成了當地“的哥的姐”的統一感受。

據瞭解,民和縣有200多名掛靠在該公司名下的出租車個體經營戶,他們大多是失地農民、退役軍人、下崗職工或低學歷、低技能的人羣,當中不乏家庭惟一生活來源供給者。這意味着,捷安公司的經營舉措關乎着民和當地200多個家庭的生活指數。

事實上,自有出租車以來,全國各地大多都是以個體經營的形式存在,一開始並不存在“公車公營”的模式。民和當地出租經營模式的改革,必定不能採取損害羣體利益的措施。

據當地出租車司機講述,當地的出租車車輛轉讓時,司機們大多支付了三四十萬的受讓成本,這些錢大多是通過貸款或找親戚朋友借款得來,而捷安公司除收取高額的車輛過戶費外,如今還採取了“禁止更新車輛”等等措施。也就是說,一些司機之前的受讓成本還沒抹平,車輛就到了報廢期,若想更換車輛,就必須再支付一輪受讓成本抑或高額租金。

“一紙通知就一刀切式地強行剝奪了我們的經營權和使用權,這是把我們往絕路上逼,每月交出這麼多的租金後,我們幾乎剩不了多少錢,養不了孩子和老人。我們承擔不起公車公營的高成本模式,必然入不敷出。”對於捷安公司的一系列“操作”,民和當地的“的哥的姐”表示,這是明目張膽的“壓榨”,是藉此故意增加爭利環節,變相掠奪出租車個體經營者利益。

圖說:民和縣出租車的《道路運輸證》上沒有運營者名字,而兄弟行政區的《道路運輸證》上卻允許個體巡遊出租車從事經營活動

如圖所示,海東市平安區、樂都區以及其他四縣對個體巡遊出租車的政策都是在達到報廢年限後,仍然批准司機申請繼續從事個體業務。

“爲什麼民和縣這麼特殊?”明和司機們不禁發出疑問。

疑似與民爭利

公司是“寡頭”,司機是“祥子”

大西北的冬天,冰涼刺骨。對於民和縣跑巡遊出租車的“的哥”郎師傅來說,更是寒徹異常。依靠跑出租的他贍養着九旬雙親,還撫養着一雙兒女,“拉活兒”是他家惟一的經濟來源。自得知捷安公司的《2024年民和縣車輛投放方案》對外公佈,他就焦慮萬分,“我今後都不能再依靠跑出租掙錢了”。

圖說:失業“的哥”郎師傅攙扶患有腦梗的父親

2006年,郎師傅借錢買了輛出租車,還辦理了個體出租車營運證和行駛證,掛靠在當地車行開始跑出租,每年交納840元的管理費。

2016年,捷安公司成立後,該車行改爲民和縣捷安出租車有限公司,他的車便掛靠在了該公司名下,每年向公司交的管理費漲到了1500元。拋去成本,每天跑10多個小時的郎師傅,月收入能有三四千元。

2020年,就在他的車達到報廢年限需要換時,當地交通運輸部門不同意給其下發運營牌照,理由是要求他承包該公司的比亞迪電動車,每月繳納4300元的承包費。

“按以往的經驗,如果承包公司的車每月上交4300元后,自己基本上剩不下什麼錢,甚至於連4300都掙不夠。”郎師傅表示。

“的哥”白師傅同樣焦慮。

圖說:失業“的哥”白師傅照護臥病老人

因家中宅基地被徵用,2016年,白師傅用40多萬補償款購買了車行一輛朗逸車(車本身價值不過10萬元)和運營牌照跑出租。

“今年車到了報廢年限,當初的成本還沒有掙回來。換新車時交管部門不給發運營牌照,承包公司的車又擔心每月4300元掙不回來。”他表示,“土地沒有了,本指望跑出租養家餬口,現在卻失去了經濟來源,還要供孩子上學,家裡80多歲臥病在牀的老人每天都需要吸氧,後面的生活咋辦?”

圖說:即將失業的“的哥”馬師傅推着不能行走的老父親

“的哥”馬師傅在2009年花了10多萬買了一輛出租車和巡遊運營的牌照。按照八年的報廢期限,再過7個月車就該報廢了。同樣的唯一經濟來源,同樣面臨着更換新車被拒和“入不敷出”的生存窘境,即將經濟斷流的他心急如焚。

據瞭解,在民和縣當地,大約200多名“的哥的姐”都面臨着相同遭遇。

個體經營巡遊出租車符合

法律規定和現實基礎

根據國辦發〔2016〕5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第五條健全利益分配製度的規定,出租汽車經營者要依法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經營合同。採取承包經營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經營權的個體經營者,應取得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按規定註冊上崗並直接從事運營活動。要利用互聯網技術更好地構建企業駕駛員和企業運營風險共擔、利益合理分配的經營模式。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出租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出租車駕駛員辦理了個體出租車營業執照的,應在領取營業執照後30日內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第六條規定:“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出租車運營取得的收入,適用的個人所得稅項目爲:(一)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採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稅。(二)從事個體出租車運營的出租車駕駛員取得的收入,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由此可見,個體經營巡遊出租車符合法律規定。

同時,個體經營巡遊出租車也符合現實條件。據瞭解,包括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內蒙古阿魯科爾沁旗、安徽省蚌埠市五河縣、黑龍江省嫩江市等城市也存在出租車個體經營模式,出租車駕駛員就是實際經營者,對申請經營許可需具備車輛、人員、從業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車輛經營權(此處的經營權只要具備實際使用即可,並沒有要求是駕駛員從國家直接投標取得)等。

“一刀切”駁回個體巡遊出租車業務申請

可能違反法律規定

交通運輸部〔2016〕64號令《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十九條:巡遊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到期後,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擬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在車輛經營權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根據《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覈辦法》規定的出租汽車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覈等級,審覈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的服務質量信譽考覈結果,並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考覈等級在經營期限內均爲AA級及以上的,應當批准其繼續經營;

(二)考覈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A級的,應當督促其加強內部管理,整改合格後准許其繼續經營;

(三)考覈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B級或者一半以上爲A級的,可視情適當覈減車輛經營權;

(四)考覈等級在經營期限內有一半以上爲B級的,應當收回車輛經營權,並按照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配置車輛經營權。

按照以上法律規定,只有在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在經營期內有一半以上爲B級的,交通局才能強制收回經營權。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之規定,民和縣交管局駁回“的哥的姐”繼續從事個體巡遊出租車業務的申請可能違反上述規定。

值得一提的現象是,一輛價值本不足10萬元的車,加上巡遊出租車牌照就可以賣到三四十萬甚至更高。如前面提到的,白師傅花40多萬元買的巡遊出租車,新車價值不過10萬元;馬師傅花30多萬元購買的出租車,開了兩年就到了報廢期,車實際價值不到兩萬元;陳師傅花34萬購買的出租車及牌照,車價不過10萬元……

而且,購買捷安公司車輛過戶時,司機們還要被收取5000元過戶費和1500元評估費。

圖說:一輛價值不過10萬元的出租車因連帶着牌照一起轉讓被炒到40多萬元

“司困”源頭——捷安公司何以左右困局?

民和縣交通運輸局把到期的個體巡遊出租車經營權收回後,交給民和縣捷安出租車有限公司。據天眼查數據顯示,捷安公司是由民和縣汽車站100%控股,民和縣汽車站由民和縣交通局100%控股,且民和縣汽車站和捷安出租車公司的法人都是馬某斌。

由此可見,捷安出租車公司實質是民和縣交通運輸局管理經營。

《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七條明確指出,“各級人民政府應堅持政企分開,不直接行使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即政府部門不能直接成立公司作爲經營實體,而應通過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或國有投資控股公司間接投資和管理,以實行政企分開,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中發〔1984〕27號)指出,嚴禁黨政機關經商辦企業的總目標是爲企業創造自主經營、公平競爭的外部環境;總原則是政企分開、官商分離;總要求是不允許運用手中的權力,違反黨和國家的規定去經營商業,興辦企業,謀取私利,與民相爭。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中發〔1986〕6號)規定,不得經商辦企業的黨政機關,不僅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而且還包括工會、青年團和婦聯等人民團體。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中辦發〔1993〕17號),黨政機關與企業徹底脫鉤,是指在職能、財務、人員、名稱四個方面與機關徹底脫鉤。

根據上述規定,民和縣交通運輸局直接創辦出租車公司的行爲是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做法,似乎已經違反了“政企分開”的組織原則和法律規定。

圖說:天眼查顯示,捷安公司法人代表馬某斌一共擔任了七家企業的法人

據天眼查顯示,馬某斌一共擔任了7家企業法人,其中6家爲公辦企業,1家爲私人企業。有消息透露,馬某斌及相關人員在捷安出租車公司工作期間甚至身着交通運輸局的工作制服。

疑似利用職權搞壟斷?法規這樣說

國辦發〔2016〕5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出,“要利用互聯網技術更好地構建企業和駕駛員運營風險共擔、利益合理分配的經營模式。鼓勵、支持和引導出租汽車企業、行業協會與出租汽車駕駛員、工會組織平等協商,根據經營成本、運價變化等因素,合理確定並動態調整出租汽車承包費標準或定額任務,現有承包費標準或定額任務過高的要降低。要保護駕駛員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係。嚴禁出租汽車企業向駕駛員收取高額抵押金,現有抵押金過高的要降低。”

圖說:國辦發〔2016〕58號

熟悉此案的法律人士表示,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該是以上政策的監督執行者,是平衡出租車公司與司機利益的裁判員。而捷安公司作爲民和縣交通局全資控股企業,從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的構架上,就決定了民和縣交通運輸局不可能站在公共立場上來平衡出租車公司與駕駛員的利益。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首先,民和縣交通運輸局只成立一家出租車公司的行爲實際上已經起到了壟斷出租車市場的作用,無法實現行業的公平管理和充分競爭。

其次,個體巡遊出租車經營者牌照到期後,想申請繼續從事該業務,一律不予批准,想要繼續從事出租業務,只能從捷安公司租車,別無選擇。

再次,捷安公司給出的租車方案要每位承租者每月向公司交4300元的承租費。據民和縣司機反映,該縣地處西北偏僻山區,經濟不發達,客流量少,每月交納承租費後根本就掙不到錢,甚至有可能都掙不到交承租費的4300元。

圖說:疑似“霸王條款”的投放方案

此前,當地曾舉辦過關於出租車行業的聽證會,然而“的哥的姐”們的訴求並沒得到明確迴應。爲表達正當訴求,60餘名的哥近日把車開到當地某處橋下排隊表示質疑和不滿。

圖說:民和縣200餘名的哥的姐在聽證會當天手舉小紅旗在縣政府政務大樓門前

民和縣出租車行業的變革關係到當地200多名出租車司機的經濟來源和家庭穩定,妥善處理“的哥的姐”們的正當訴求迫在眉睫。只有相關部門的依法辦事,把“多辦惠民生、暖民心、順民意的實事”拿到議事日程上來,才能爲當地營造一個風清氣正的營商環境。

圖說:近日,民和縣的哥們聚集橋下,對當地做法表示質疑及不滿

此事如何進展,媒體將會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