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名農戶水稻絕收 最高法:銷售僞劣種子,該重判的堅決予以重判

光明網訊 (記者 孫滿桃)種子製假售假犯罪,危害國家種源安全,給農業生產和農民收入造成損失,應予嚴厲打擊。

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4件“農資打假”典型案例,依法懲治製售僞劣農資犯罪,確保國家糧食安全,切實維護農民利益。記者注意到,此次發佈的案例一和案例二爲2件銷售僞劣種子案。

值得關注的是,案例二爲李某柱等銷售僞劣種子案。案情顯示,李某柱等銷售未經品種審定、純度遠低於國家規定標準的水稻種子,89名農戶種植後造成大幅減產或者部分絕收,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人民法院對上述被告人依法定罪處罰,該重判的堅決予以重判,有力震懾犯罪分子,淨化種業市場,從源頭上維護國家糧食安全。

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間,李某柱明知父親李某忠(另案處理)等人自行繁育的“竹稻一號”水稻種子尚未通過國家審定,將無任何標識的“竹稻一號”水稻種子共計250餘千克銷售給被告人呂某,銷售金額達1.7萬餘元。

呂某在明知上述種子尚在試種階段,未取得檢驗證號及合格證的情況下,向四川天全縣仁義鎮89名農戶銷售約100餘千克,銷售金額達1.9萬餘元。

上述89名農戶種植“竹稻一號”水稻種子後,出現大幅減產和部分絕收。經評估,損失共計15萬餘元。經檢驗,李某柱、呂某銷售的“竹稻一號”水稻種子的純度爲62%,遠低於國家規定的水稻種子純度不低於96%的標準,認定爲劣種子。

法院另查明,2022年10月,李某柱還向被害人汪某謊稱自己可以在海南省承包土地種植水稻原種,吸引汪某投資,汪某邀約被害人李某建等人聯合投資,向李某柱轉款共計37萬元。李某柱將該錢款用於個人開支,並以各種理由拒絕帶汪某等人前往海南實地查看投資情況。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李某柱、呂某銷售純度不合格的水稻種子,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爲均已構成銷售僞劣種子罪。李某柱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以合夥投資爲名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又構成詐騙罪。李某柱具有自首情節,呂某具有坦白情節,二人均認罪認罰,且主動退賠農戶損失,依法均予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對李某柱以銷售僞劣種子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對呂某以銷售僞劣種子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最高法表示,種子是農業的“芯片”,是糧食生產的“命根子”。涉案水稻種子未經審定便先行推廣上市,種子純度遠低於國家標準,農戶種植後造成大幅減產甚至絕收,不僅侵害了農民利益,也危害國家糧食安全,應當依法從嚴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