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6投票可自備印泥? 中選會駁謠言:恐觸法變無效票、可判2年徒刑

▲中選會今召開記者會提醒投票應注意事項。(圖/記者徐文彬攝)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首波大罷免投票將在26日登場,中選會今(24日)召開記者會提醒投票應注意事項。針對網路謠傳投票人可自備圈選工具、印泥或印臺等,中選會澄清爲不實訊息,此舉可能造成無效票,且若經制止不聽勸,可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5條,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說明,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3條第1項、第3項規定,「選舉之投票,由選舉人於選舉票圈選欄上,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圈選一人。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圈選一政黨」,圈選工具,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製備。

陳朝建指出,依規定,地方選舉委員會於投票所均會備置符合規定之圈選工具及快乾打印臺,提供民衆於圈票時使用。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也會於投票開始前檢查圈選工具、快乾打印臺是否符合規定式樣,並於投票期間隨時檢查,確保民衆使用無虞。

至於網傳民衆可自備印泥,陳朝建說,因非屬選舉委員會提供的工具,未經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檢查,除可能因墨水品質不佳造成無效票外,於投入票匭後亦可能會污染其他選票,影響他人權益。此外,可能因墨水顏色與選舉委員會準備之快乾打印臺不同,而衍生標記選票、泄漏投票秘密疑慮。

陳朝建提醒,請民衆以投票所提供之工具圈蓋選票,如有自備印泥者,投票所工作人員應予以制止。如經制止而不服從者,主任管理員將會同主任監察員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規定處理。

根據選罷法65條規定,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5種情況,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包括: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投票進行期間,穿戴或標示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旗幟、徽章、物品或服飾,不服制止;干擾開票或妨礙他人蔘觀開票,不服制止;有其他不正當行爲,不服制止。

中選會法政處長蔡金誥指出,若違反選罷法第63條第2項、第88條第2項,或有第65條第1項的情事,選務人員可依選罷法第105條經令後要求其退出,若不退出者,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