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人“掛證”超百家藥店:國家醫保局嚴查“影子藥師”,監管持續升級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閆碩 北京報道
近日,國家醫保局發佈《關於對定點零售藥店藥師“掛證”等情況開展覈查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掀起新一輪對“影子藥師”的專項檢查風暴,嚴打違規執業行爲。
根據《公告》,國家醫保局對全國定點零售藥店4月份以來的醫保結算數據進行了篩查分析發現,部分藥師姓名(對應同一身份證號)出現在多家定點零售藥店的藥品費用明細中,可能存在藥師信息被假冒或藥師“掛證”的違規情況。共涉及24個省份、2萬餘家定點零售藥店、近千名藥師。
執業藥師是開展藥品質量管理和提供藥學服務的專業力量,藥品零售企業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是維護公衆用藥安全的基本要求。然而,近些年,執業藥師被假冒或“掛證”的現象並不鮮見。這種“人證分離”的違規行爲,嚴重衝擊着公衆用藥的安全防線。
近年來,相關部門通過開展執業藥師“掛證”專項整治行動,充分運用5G網絡、大數據等技術,持續加大打擊力度,並推動執業藥師監管工作常態化、規範化和制度化。2025年是“差異化配備執業藥師”政策過渡的收官之年,監管也將迎來新階段。
國家醫保局在《公告》中明確,將通過日常巡查、專項檢查、智能監控、數據篩查等多種方式,不定期對定點零售藥店藥師配備及在崗履職情況、醫保基金使用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6人“掛證”超百家藥店
爲了維護人民羣衆用藥安全、維護醫保基金安全,我國對零售藥店的運營以及藥師的執業規範有着嚴格的要求。
《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明確,定點零售藥店應至少配備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牀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註冊地在該定點零售藥店所在地。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確保爲參保人員提供持續穩定的藥學服務。駐店藥師應在職在崗,不得掛名、兼職,營業時間內必須有藥師提供藥學服務,保障參保人員用藥安全、合理、有效。
國家醫保局發現,今年4月以來,多家定點零售藥店可能存在藥師信息被假冒或藥師“掛證”的違規情況。共涉及24個省份、23997家定點零售藥店、9563名藥師。
具體而言,主要分爲三種情形。首先是跨省份,比如某藥師4月24日0時0分在烏魯木齊一家藥店給患者審方售藥,4月24日10時34分又在山東省煙臺市招遠市一家藥店給患者審方售藥。此類違規行爲共涉及22個省份,289家定點零售藥店,135名藥師。
其次是跨地市,共涉及19個省份,3154家定點零售藥店,792名藥師。另外還有同一地市跨機構的情況,共涉及24個省份,20701家定點零售藥店,8583名藥師。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梳理髮現,大部分藥師“掛證”在2家藥店,但也有部分藥師“掛證”藥店較多。其中,有293位藥師“掛證”超10家藥店,更是有6位藥師“掛證”超百家。“掛證”藥店數最多的一位藥師達198家。
首都醫科大學國家醫保研究院原副研究員仲崇明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從已經披露的部分情況來看,執業藥師“掛證”現象至少是不罕見。出現這種現象主要在於政策規範要求與主體實際運行存在脫節。
“具體來看,一是藥店端業務運營把控上,不認真、不嚴肅;二是藥師資源及分佈,不平衡、不充分;三是既往政策規範運行,欠接地、欠嚴格。四是社會監督、用戶監督、專業監督,文化、宣教上欠發展。”仲崇明補充道。
針對上述情況,國家醫保局要求相關藥師立即開展自查,如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定點零售藥店假冒信息或“掛證”的,要及時收集相關材料,主動聯繫當地醫保部門說明情況。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準則,依法執業、珍視聲譽,堅決杜絕“掛證”行爲。
要求相關醫保部門對統籌區內可能存在藥師被假冒或“掛證”的定點零售藥店進行認真核查。省級醫保部門於2025年6月30日前向國家醫保局上報覈查結果。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依法依規分類處理。對查實存在藥師被假冒或“掛證”或未按規定提供藥學服務等違規行爲的定點零售藥店,視情節輕重給予約談、限期整改、暫停醫保服務協議、解除醫保服務協議等處理;對涉及違反藥品經營管理有關規定的,移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涉及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持續加大打擊力度
今年是零售藥店配備執業藥師的關鍵時間節點。
2020年11月,國家藥監局發佈《關於規範藥品零售企業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通知》提出,針對當前部分地區執業藥師不夠用、配備難的實際情況,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不降低現有執業藥師整體配備比例前提下,可制定實施差異化配備使用執業藥師的政策,並設置過渡期。過渡期內,對於執業藥師存在明顯缺口的地區,允許藥品零售企業配備使用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承擔執業藥師職責,過渡期不超過2025年。
部分地區的過渡期已經結束,如廣東的過渡期到2023年12月31日。安徽、四川等多地則要求全省藥品零售企業均須在2025年12月31日前配備執業藥師。業內普遍認爲,在“差異化配備執業藥師”政策過渡的收官之年,相關部門對執業藥師“掛證”的整治力度會越來越大,未按規定配備執業藥師的藥店將面臨更嚴厲的處罰。
對執業藥師而言,《執業藥師註冊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嚴禁《執業藥師註冊證》掛靠,持證人註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符的,由發證部門撤銷《執業藥師註冊證》,三年內不予註冊;構成犯罪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買賣、租借《執業藥師註冊證》的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近段時間以來,多地已在開展執業藥師“掛證”專項整治行動。比如,近日,北京門頭溝市場監管局對全區62家藥品零售企業完成執業藥師“掛證”行爲專項監督檢查,發現9家企業存在執業藥師“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爲,目前已對全部違法行爲完成行政處罰。
值得一提的是,當前監管也強調新興技術的應用。2024年,國家藥監局發佈《關於進一步做好藥品經營監督管理有關工作的公告》指出,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充分運用5G網絡、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強化監督管理,鼓勵行業採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質量管理水平,引導和推動藥品流通行業升級。同時,要積極探索採用信息化手段對執業藥師等藥學技術人員在崗情況進行監測,提升藥學服務水平。
各地也在同步開展探索,廣東、安徽、浙江等多省市已採用信息化手段對執業藥師在崗信息進行監測。比如,安徽蕪湖在2023年11月份便上線執業藥師在線打卡系統,通過“人臉識別+實時定位”的驗證方式,實現零售藥店執業藥師每日2次定時定點打卡。
對於如何進一步加強零售藥店藥品質量、執業藥師在崗履職等的監督檢查?仲崇明表示,宏觀地,一是治標爲先,通過國家這次全局全域地明確指出問題、曝光案例,顯示空前決心,懲前毖後。二是治本爲要,需要通盤統籌藥師資源的分佈與培養,促進藥師職業與業態高質量發展。
“微觀地,需要依賴信息技術,可追溯記錄、可視頻監控。需要明確專業責任,使藥師掛證既不敢,更不想。需要探索藥師共享、智能藥師,探索管理、技術與行政監管的創新。”仲崇明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