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歲兒賴牀不肯刷牙上學!媽狂揍屁股打到瘀青挨告...無罪原因曝

▲小孩賴牀被媽媽狠揍屁股淤青。(示意圖/Photo by Zahra Amiri on Unsplash)

記者陳宏瑞/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5歲男童因不想起牀上幼兒園,先是耍賴黏外公,後來媽媽也來叫,他竟當場暴怒耍脾氣,媽媽一再勸不動,理智線斷掉,先用棍子打兒子屁股,見他邊哭邊刷牙還繼續「盧小小」,又抄起衣架再打一次,打到男童屁股瘀青,最後才把人送去上學,已離婚的父親見到孩子屁股上一塊2×3公分的瘀傷,心疼得要命,追問後得知遭媽媽體罰,氣得直奔警局提告前妻傷害罪,但法官認爲這是父母教養子女的懲戒權,判媽媽無罪。

判決指出,去年5月2日上午8點,何姓男童一直賴牀叫不醒,媽媽眼見上幼兒園會遲到,趕緊喚醒兒子,但何姓男童很黏外公,睡覺前特意交代要外公叫醒他,當然醒來發現叫他起牀的人是媽媽而不是外公,便開始生氣不願去刷牙。

媽媽看到兒子在那邊「盧小小」,氣得拿棍子打他屁股,小朋友去刷牙時仍在鬧脾氣,媽媽見狀再拿衣架打他,好不容易拖了半小時才完成出門準備,何姓男童又在盧要外公送他上學,媽媽雖然火氣又上來,但這次有忍住沒動手。

事後,離婚的前夫看到兒子屁股有2*3公分的瘀青,經追問後得知孩子捱揍,前夫心疼,怒告前妻傷害罪;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媽媽坦承動手揍小孩,但辯稱當天因幼兒園上學來不及了,小孩又講不聽,纔拿棍子打他,認爲自己對小孩有教導權,不算犯罪。

法官認爲,依現行民法規定,仍承認父母對子女得於必要範圍內行使懲戒權,如在懲戒的必要範圍內造成傷害,依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當屬阻卻違法事由而不罰。

法官指出,體罰不是教養子女的妥適手段,未成年子女的成長過程,有賴身爲成年人的父母的正向引導與陪伴,媽媽經此案後,應思考改善自己的教養策略,學習親子溝通之正向技巧,因此判媽媽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