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歲男童賴牀被媽修理 爸爸提告傷害罪法院不罰
高雄大方法院認爲,依現行法規,父母仍有教養懲戒權,且行爲未逾必要程度,判處媽媽無罪,但法官也強調,體罰並非良好教養方式,更需父母以正向態度引導與陪伴。(資料照片)
高雄一名5歲何姓男童,因賴牀不肯上學,被媽媽以棍子與衣架打屁股,導致瘀青,已離婚的爸爸發現後心疼,向法院提告前妻傷害罪,但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爲,依現行法規,父母仍有教養懲戒權,且行爲未逾必要程度,判處媽媽無罪,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3年5月2日上午,何姓男童因不願起牀上幼稚園,情緒反覆不穩,又發現不是自己喜歡的外公叫起牀,便持續鬧脾氣不願刷牙準備上學;媽媽於拿棍子打他屁股,男童雖開始動作但仍哭鬧不止,媽媽又以衣架打他,過程約持續半小時纔出門。
何童當日上學由媽媽陪同沒有異狀,數日後前夫發現男童臀部有約2到3公分瘀青,追問後知兒子遭母親體罰,遂向警方提告前妻傷害罪;開庭時,媽媽坦承有動手打小孩,但辯稱孩子不肯起牀、時間緊迫,才以打屁股方式督促,並非出於惡意傷害。
法官審酌指出,儘管行政院已通過民法修正草案,擬刪除父母懲戒權條文,但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且修正草案引發社會爭議,可見對於是否全面否定父母懲戒權,社會共識尚未形成。
依現行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在「必要範圍內」行使懲戒權者,不構成犯罪,因此法院認爲,媽媽僅就孩子賴牀與拒學的行爲作出懲戒,雖手段未臻妥當,但傷害程度未達不當對待標準,屬教養行爲判決無罪;不過,法官也強調,體罰並非良好教養方式,更需父母以正向態度引導與陪伴;媽媽在本案後應檢討教養策略,學習適當親子溝通方式,以建立良好親子依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