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年前買地欲送長子當成年禮 離婚卻被前妻賣了 老翁提告求償
高雄地方法院。(本報資料照)
林姓老翁45年前買一塊農地,因無自耕農身分,登記在妻子廖女名下,打算當長子成年禮,但兩人離婚後,廖女卻將該土地以386萬元出售,林翁認爲當時只是借名登記,廖女無權賣地,要求廖賠償198萬元,獲賠給長子386萬元。但法院認爲長子已於2005年成年,行使代償請求權只到2020年,判林男敗訴。
林男與廖女於1974年結婚,夫妻兩在1980年購買屏東縣一塊農地,林男主張,現金支付買賣價金2萬5000元,因無自耕農身分,該塊土地便登記爲廖女名字,事後林男、廖女於1996年離婚,當時特別記載該塊地爲兩人共有財產,等長子成年後,約定移轉到長子名下。
但前年7月間,林男發現廖女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權狀,隨後以386萬元價格將土地出售,林男認爲該地只是借名登記,廖女卻擅自將土地販售,提告要求廖女賠償198萬元,且該地原本要贈與長子,另提備位聲明,要廖賠償長子386萬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廖女稱與林男結婚後經濟不寬裕,當時要買地時,林男資金不足,是她四處奔波,向左鄰右舍、親朋好友及當時僱主借款,才籌到購地款,所以土地登記在她名下,並無所謂借名登記關係。
另外,她與林男離婚時約雖約定等長子成年要轉贈給長子,林男已經成年,卻直到前年10月才提起民事訴訟,林的聲明已逾15年請求權時效,不應要求她賠錢給長子。
法官發現,土地法早期確實規定要具自耕農身分才能購買,是爲規避土地法規,屬於「脫法行爲」,當初借名登記契約關係應屬無效。且兩人離婚時雖協議將土地贈與長子,但該代償請求權應自長子成年時就可行使,審酌長子於2005年1月成年,請求權時效只到2020年1月,判決林男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