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刑警包庇黑道槍擊案「找未成年小弟頂替」 遭苗檢起訴求刑6年
▲苗栗縣竹南警分局驚傳刑警包庇槍砲風紀案,3人遭檢起訴。(資料照/記者楊永盛攝)
記者柯沛辰/綜合報導
苗栗縣竹南警分局驚傳刑警包庇開槍嫌犯!該分局偵查隊即將退休的張姓小隊長、已退休的曾姓小隊長和鄭姓偵查佐等3人,涉嫌在偵辦槍擊案中,跟開槍黑幫份子合謀,由未參與案件的2名少年頂替真正犯嫌。案件曝光後,張姓小隊長遭停職羈押,另2人也調整職務,苗栗地檢署10日偵結後,依法起訴3人,並對張警求刑6年以上。
全案源於新竹某幫派份子持刀械互傷,之後張男於2022年9月指示陳姓小弟到竹南鎮開槍。張姓員警得知後,與曾姓、鄭姓員警一同前往新竹市北區某會館,從張男身上取走作案手槍,並協議只帶走時爲少年的王男、殷男,卻未追查真正交付槍枝的張男,還串通曾姓、鄭姓員警設局,在新竹市十八尖山停車場製造查獲假象,將槍枝丟入作案車內,再指揮曾、鄭2人錄影,並讓王男、殷男假裝走入現場,佯裝遭逮捕。
隨後,3名員警將王男、殷男帶回竹南分局,由鄭姓員警在公文上登載不實查獲過程,曾姓員警簽名,張姓員警再將虛假經過告知不知情同仁,進一步製作不實筆錄與移送書,將王男以少年事件移送法院,殷男則送交檢方偵辦。法院最終認定王男涉私行拘禁未遂與頂替案「不付審理」,殷男則依私行拘禁未遂罪遭判刑確定。
檢方調查發現,張姓員警在涉嫌槍枝包庇案後3年內,購置一輛價值逾270萬元車輛,其中110萬元來源不明,要求說明卻提供不實理由,明顯有財產與收入不相當之情形。
檢察官張智玲指揮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偵辦後,於本月10日偵結,認定張警涉嫌刑法第134條前段、第165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使用僞造證據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6條「包庇他人持有槍枝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第1項第7款「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苗檢指出,張姓員警身爲執法人員,不知依循正當程序偵查案件,嚴重斲傷司法威信及人民對執法人員之信賴,惡性至爲重大,犯罪所生危害甚鉅,難以輕縱,及犯後否認犯行,爰就張姓員警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6條之犯行部分求處有期徒刑6年以上之刑,以資警惕。
曾姓員警部分,涉犯刑法第134條前段、第165條、刑法第216條、第213條等同樣罪嫌,檢方亦依法提起公訴。
至於鄭姓員警,檢方認爲其行爲時資歷尚淺,主要是聽從上級指示,並非基於謀取自身利益,因此予以從寬處理。檢察官裁定對其爲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2年,並須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萬元,以啓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