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6名員工2017年農曆春節未出勤 遭臺鐵記曠職…法官認定違法
臺鐵產業工會部分員工發起依法休假誓師行動,卻遭記曠職。(圖/臺鐵產業工會臉書)
臺鐵產業工會2017年發起『拒絕加班並依法休假』工會活動,有336人在除夕與農曆春節未出勤,遭當時臺鐵局認定曠職,他們請求勞動部裁決爲不當勞動行爲但遭拒,經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臺鐵局違法、是不當勞動行爲,勞動部應依法院法律見解,依其職權作成合法適當的救濟命令。
臺鐵產業工會2017年1月1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議發起於2017年1月27日至30日之除夕與農曆春節法定應休假日『拒絕加班並依法休假』工會活動,並有336名勞工參加。
但改制前臺鐵管理局(現爲國營臺鐵公司)當時稱,停止員工休假、事假,並依排定班表出勤,未依規定辦理者一律依章以曠職論處,倘於排定輪班之日因故無法出勤,應完成請假手續始爲適法,勞工們構成臺鐵局構成工會法的不當勞動行爲。
336名勞工主張,臺鐵局事後對於他們覈定曠職也構成不當勞動行爲,於是請求勞動部所屬不當勞動行爲裁決委員會予以確認,並命臺鐵局應撤銷曠職紀錄,不得以曠職紀錄爲理由,以考績、記過、扣薪等不利之待遇論處,經裁決委員會駁回,336人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北高行政法院更一審認爲,廖宜軍等336人於除夕與農曆春節依法本無出勤義務,臺鐵局排定班表時也未徵得336人之個人同意在這些日期出勤工作,臺鐵局認定336人未請假即屬曠職,屬違法,構成不當勞動行爲。
北高行政法院指出,勞動部的裁決委員會是否應命臺鐵局撤銷曠職紀錄,不得以曠職紀錄爲理由,以考績、記過、扣薪等不利之待遇論處,應由裁決委員會依循本院法律見解,依其職權作成合法適當的救濟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