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兒女訴請不養病老媽 法官「判準」理由曝光
對病老媽聲請免除扶養義務,1對兒女訴「判準」理由曝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化名)被一對兒女控訴,當年因罹患憂鬱症、躁鬱症,除了經常有輕生或自殘行爲外,還對他們不聞不問,也沒有對他們盡扶養義務,學費以及生活費用,大部分都是由父親負擔,有一部分是申請就學貸款,因此依法聲請免除他們對母親的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法官認,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爲限。而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3項、第1117條固有明文。
但是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法官考量,小萱有身心障礙資格,領有重大傷病卡,目前工作及生活並不穩定,已達不能維持生活之程度,有受扶養必要。而小萱離婚後,仍與前夫及兒女同住,但並未扶養照顧兒女。且經調查後,確認兒女目前的狀況,均無餘力支付小萱生活所需的相關費用。
法官審酌,小萱當年無正當理由,對1對兒女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已達重大程度。日前依法宣判,1對兒女請求免除他們對母親的扶養義務,核與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相符,爲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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