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勞工因病假遭不利處份甚至資遣 勞部祭四大保障「僱主需負舉證責任」
近期發生病假打壓事件,勞動部修法保障勞工病假權。本報資料照片
長榮航空1名空服員抱病執勤,返臺住院後不幸離世,引發外界關注勞工病假保障權。勞動部今天公佈長榮航空組員病故事件訪談與調查結果及強化病假權保障新措施,表示針對病假權,勞動部將祭出四大保障,除了修訂勞工請假規定,規定勞工請病假一年內未超過10日,僱主不得因勞工請病假而爲不利之處分;更要求當勞工申訴請病假遭不利處份時,僱主對於不利處份與請病假無關,需負舉證責任。
四大保障重點如下: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琦雅指出,勞動部在10月底、11月初,針對臺灣就業通會員發送5萬4千份病假權益調查問卷,回收3083件,扣除初次尋職者共有2670分。發現有一成受訪者曾因請病假遭受不利處分。不利處份類型依次數爲:影響考績或升遷、扣發全勤獎金、影響排班或調班、被迫自己找代班、會被記點和懲處等,甚至有3人遭到資遣。
媒體提問,「不利處分」如何定義,勞動部次長李健鴻表示,修法時會做法制上的說明。至於爲什麼是10天?黃琦雅表示,勞動部召開諮詢會議時,勞工團體多要求不能做不利處份的天數是12天到15天,僱主則是3到5天。爲了兼顧病假權和管理權,勞動部選擇10天做衡平考量。還有媒體提問,是否請假第11天就可以做不利處份,黃琦雅表示,不論勞工請幾天病假,僱主考覈應以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作爲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病假爲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