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漢大鬧桃園大罷免連署站 違反選罷法一審判決出爐
去年初公民團體在桃園區延平公園,設站連署罷免選立委,突遭鄭姓醉漢鬧場,不斷咆哮企圖「翻桌」嚇壞民衆及連署站志工挨告,桃園地院審結,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妨害他人爲罷免案之連署罪,判3月徒刑,得易科,褫奪公權1年。
犯罪事實指出,鄭姓男子去年元月30日下午近2時至3時30分間,與友人在桃園後站大樹林地區的延平公園內飲酒時,見鄰近街口處多人聚集,於是帶着酒意上前詢問罷免連署站的劉姓負責人羣聚目的,劉某告知,正在進行罷免桃園市第四選區立法委員萬美玲的連署活動云云,鄭便先行離去。
仍滯留在延平公園周遭的鄭男,當天下午3時30分二度走向連署站,對着連署站志工們以臺語大喊「走」,並徒手擡起放置罷免文件、讓人填寫連署書的桌子,再用力放下。
經在場男志工以身抵擋勸阻,鄭男持續以臺語當場大聲叫囂「袂爽啦」、「連署齁,會使佇這嗎?」、「叫警察來」等語,離開時,鄭男仍持續向連署站志工們大喊「反桌啦」等語,涉嫌以強暴方式,妨害罷免案連署,檢方調查後依法起訴。
審理時,鄭否認有妨害罷免連署的客觀行爲及主觀犯意,辯稱當時有喝酒又跟弟弟吵架,因遭弟弟揶揄,心情不好,纔會去遷怒罷免連署站的志工等語。
法院審查整份卷宗的證據後,認定被告鄭男的行爲是針對那場罷免連署活動而去,結果造成現場秩序受到影響,正因鄭男鬧場行爲讓原本應該自由進行的罷免連署活動受到妨礙,被告以不合法的方式去幹擾別人參與罷免連署。
法院說明,在被告鄭男做出干擾行爲前,他已經到場2度詢問爲什麼有人聚集,並且從劉姓等證人那裡得到迴應,因此他其實很清楚現場是在進行罷免連署活動;當他第三次靠近連署站時,還有出現擾亂秩序的行爲和言語,顯然被告是有意識、主觀上想要妨害罷免活動秩序,至於被告否認的說法不予採信。
法院審酌,被告鄭男因爲和家人吵架,才跑去罷免連署站鬧場,造成秩序混亂,妨害別人自由連署。事後還否認犯行、推託掩飾,態度並不好,綜合考量他的犯罪手段、對罷免活動造成的影響,以及他的知識程度等各種情況,最後量處適當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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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姓醉漢(右)去年元月30日下午因和家人吵架,竟到延平公園罷免連署站鬧場,桃園地院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妨害他人爲罷免案之連署罪,判3月徒刑,得易科,褫奪公權1年。記者周嘉茹/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