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官宣!“背靠背條款”無效,着急要錢的老闆看這裡!
什麼是“背靠背”條款?舉個例子來說:
張三向李四買東西,應付向李四支付100元,張三卻和李四說,王五欠我100元,他什麼時候把100元給我,我就什麼時候把100元給你。
這就是“背靠背”條款。
“背靠背”條款多應用於建築工程領域,一般是總承包方與分包方約定,“全額收到發包方支付的工程款後,再向分包方予以結算。”
此類條款的實質,是將第三方付款風險轉嫁給下游供應商或者施工方。
2024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關於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爲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覆》(以下簡稱“批覆”),對“背靠背”條款的效力給予了明確答覆。
“背靠背條款無效”!
說重點:
上述批覆文件應重點關注如下事項:
第一、“背靠背”條款無效所適用的主體存在特殊性,即“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之間。
關於何爲“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的規定》。(一般從人員數量、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因素予以判斷)
第二、“背靠背”條款無效所適用的合同類型存在特殊性,即,大型企業在建設工程施工、採購貨物或者服務範圍內與中小企業簽署的合同,並非所有其他類型合同也同樣適用。
第三、如果“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在締結合同時,約定了“背靠背”條款,那麼此類條款無效時,應當如何確定付款時點?
批覆中並未進行明確約定,概因在合同的實際履行過程中或合同的約定的當中,客觀事實及交易模式比較複雜,沒有辦法明確標準,僅表明“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結合行業規範、雙方交易習慣等,合理確定大型企業的付款期限。”
比如《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第八條規定:“合同約定採取履行進度結算、定期結算等結算方式的,付款期限應當自雙方確認結算金額之日起算”;第九條規定:“約定以貨物等交付後經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作爲支付款項條件的,付款期限應當自檢驗或者驗收合格之日起算,拖延檢驗或者驗收的,付款期限自約定的檢驗或者驗收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第四、關於“欠付款項”的利息標準,批覆給予了明確說明。
即,合同有約定,從約定,合同沒約定,或約定無效的,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
綜上,總的來說,批覆的出臺還是給了中小企業一些底氣,以及在談判、協商過程中爭取權益的相關依據。
不過客觀的硬傷還是在於,大企業與小企業之間在締約地位上的不對等,中小企業始終擔心“贏了官司,跑了業務”。
話說兩面,批覆的出臺也從另一個層面體現了國家對中小企業的重視與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