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靠背”條款豈能背離公平

“背靠背”條款豈能背離公平

中工網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12件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有關“背靠背”條款,引起筆者注意。

因工程項目需求,某建設公司(國有大型企業)與某電纜公司(中型民營企業)簽訂電纜採購合同,約定電纜公司根據建設公司提交的採購訂單交付相應貨物,結算方式爲供貨完成結算辦理後1個月內支付全部貨款,所有支付須在收到業主工程款後進行。電纜公司履行供貨義務、催收未果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建設公司支付剩餘貨款及資金佔用利息。建設公司答辯稱,現工程雖已交付,但工程款項尚未全部收到,貨款支付條件尚未成就。

雙方糾紛是個縮影。近年來,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問題突出,尤其是大型企業在建設工程施工、採購商品或者服務等合同中,常與中小企業簽訂以第三方支付款項作爲付款前提、或約定按照第三方向其撥付的進度款比例向中小企業支付款項的“背靠背”條款,由此引發相關款項的支付糾紛。通俗地說就是,大企業收到錢後,再給小企業付錢,轉嫁第三方付款風險,減輕自身資金壓力。曾經,對大企業與中小企業間的“背靠背”條款合同效力問題,存在不小爭議,有人認爲既然是雙方提前商量好的,就該按合同約定辦事,也有人認爲,“你的客戶沒付錢,憑什麼牽連我?”

正如法院指出,中小企業在交易過程中處於弱勢地位,缺乏與大型企業平等協商的能力,不得不接受“背靠背”條款,因此認定上述建設公司與電纜公司的“背靠背”條款無效,判決前者向後者支付貨款及資金佔用損失。判決有助於緩解中小企業面臨的賬款回收週期長、成本高、壓力大難題,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樹立了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促進各類主體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價值導向。

去年8月,最高法發佈的《關於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爲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覆》就明確,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之間的“背靠背”條款無效。不僅因中小企業市場競爭力普遍不強,“往往出於生存考慮不得不同意此類不合理的交易條件”“難以對第三方的付款風險進行把控”,相關負責人還提到,“近年來,隨着欠款規模不斷增長、賬期持續拉長,中小企業面臨的賬款回收壓力、訴訟週期成本等已成爲影響其生存和發展的重要障礙,甚至瀕臨破產”。《批覆》及典型案例的發佈,對暢通中小企業司法救濟渠道、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具有重要意義。

企業通過“背靠背”條款“以大欺小”,邏輯是“上游有水,下游纔有水”,壓力從上游向下遊傳導。這種邏輯當然很霸道,但也要看到,如果還有更好的選擇,被欠賬的中小企業大多不會撕破臉皮,走到對簿公堂這一步,有的即便贏了官司,也可能丟了業務。對中小企業更徹底的保護,是對資金源頭進行綜合治理,減少不良連鎖反應。(維辰)

來源:南方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