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抗訴後,苗圃經營者獲賠金額由180萬元增至1100萬元
新京報訊(記者行海洋)一起苗木死亡引發的糾紛,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最終受害方獲賠金額由180萬元提高至1100萬元。8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生態環境檢察典型案例,披露案件詳情。
2000年3月,陳某鵬在5塊苗圃(106畝)種植側柏、樟子鬆等樹苗。2008年以來,5塊苗圃的苗木大量死亡,陳某鵬認爲苗木死亡系某公司開採煤礦導致地下水下降、多管井無法抽水所致。2013年6月,陳某鵬將某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公司賠償其苗木旱死的經濟損失1254.26萬元;苗木長勢不良、接近死亡的經濟損失641.01萬元,兩項合計1895.27萬元。
一審法院根據陳某鵬的申請委託鑑定,但因鑑定意見未明確5塊苗圃的苗木因乾旱致死是否與某公司的生產行爲有因果關係,故判決駁回陳某鵬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認爲,陳某鵬未提供證據證明地下水位下降已經達到了當地生態破壞的程度,該案件不屬於環境污染責任糾紛。但根據司法鑑定意見,涉案5塊苗圃的死亡與某公司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某公司應承擔涉案苗木死亡的侵權責任,因此撤銷一審判決,酌定某公司承擔180萬元,駁回陳某鵬的其他訴訟請求。再審法院裁定,駁回陳某鵬的再審申請。
陳某鵬不服生效判決,向陝西省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經陝西省人民檢察院審查、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檢察監督意見提出,苗木死亡是一個持續的、漸進的過程,生效判決僅認定陳某鵬現有苗木損失,缺乏依據,還應當包括應有損失。2003年起某公司開採煤礦,侵權行爲長達五年,導致案涉村地下水位逐年下降。某市水務局發佈的《地下水通報》記載,地下水水位下降主要系某公司採礦所致,大量地下水排入沙漠,幾乎造成農灌井枯竭。陳某鵬承包種植的5塊苗圃中的林木亦受到損害,本案應爲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根據司法鑑定機構鑑定意見,損失應包含現有苗木損失和應有苗木損失。生效判決僅以陳某鵬承包的5塊苗圃現有苗木損失認定陳某鵬全部經濟損失,依據不足。
根據環境侵權糾紛法律規定,應當由污染者就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承擔舉證責任。本案應由某公司對存在減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但某公司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存在相應減責事由。2022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採納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意見,作出判決:某公司向陳某鵬支付賠償款人民幣1100萬元。
編輯 白爽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