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先葬基督教墓園!兒孫提告要依道教遷葬 法官依多數決判維持現狀

兒孫提告討回被遷葬入基督教墓園的祖先骨灰,嘉義地方法院駁回。(本報資料照)

黃姓家族因祖先骨灰被遷葬至嘉義市殯葬所基督教十字墓園納骨堂,有人同意,有人反對,反對派提告要求返還骨灰,依祖先生前信奉的道教祭拜遭駁回,理由是法官認爲兩派都未獲得法定的支持人數,骨灰2年內短時間再遷葬恐難入土爲安,且同意維持現況的家人較多。

黃家4名原告主張,2位祖先的骨灰於2013年12月間經合法申請合葬於重建的墓園,且將牌位供奉於嘉義市的祖厝,依祖先生前的道教信仰祭祀,但2024年3月間清明節掃墓時,發現祖先墓園遭破壞。

4名被告未經其他共有人全體同意,於2023年4月24日擅自挖掘非屬遷葬範圍的祖先骨灰,並將骨灰安置在與祖先生前信仰不一樣的基督教十字亭納骨堂中,要求返還骨灰,並遷葬至嘉義市立殯葬所納骨堂依道教信仰祭祀。

被告則稱,嘉義縣政府辦理「嘉義市火化場聯外道路擴寬及新闢第三期工程」,公告要儘速遷葬墳墓,否則起掘,因遷葬範圍相當大,爲避免祖先骨灰被任意遷移或找不回骨灰,因而將祖先骨灰遷葬,存放至基督教十字墓園納骨堂,是必要性的「保存行爲」,不該以後來修路只遷移特定區域而質疑他們遷葬的決定。

法官審理,2位祖先骨灰由27名後代公同共有,骨灰安葬或遷葬應屬於共有物管理之行爲,依民法820條規定,應由公同共有人即相關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才能採取行爲。

原告、被告都各自取得家人同意書,但雙方都未獲得過半數人的支持,同時還有其他人未表示意見,則原告、被告都未達到法定人數的認同,且原告、被告都未能舉證祖先生前的宗教信仰是基督教或佛、道教。

法官認爲祖先於2023年4月間才遷葬至基督教納骨塔,若依原告主張再遷葬至嘉義市立殯葬所納骨塔,恐造成祖先短時間內再遷葬至第3點的不利益,審酌同意原告主張的僅原告4人,另有8人同意維持現況,因而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