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以房屋“面積縮水”訴請退租被駁回
本報訊 (記者陳丹丹)租客租房數月後,認爲實際使用面積小於合同記載面積,可以要求房東退還部分租金嗎?近日,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法院認定合同文本並非唯一依據,需結合履約過程探求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判決駁回租客要求退還部分租金的訴請。
2023年,安某在中介帶領下查看房東劉某的房屋,該房屋房產證登記面積爲109平方米,後被改造爲大小兩間。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明確記載房屋“建築面積109平方米”,安某實際使用大間用於經營,並支付了部分房租。數月後,安某以房屋實際使用面積僅89平方米爲由,訴至法院,要求劉某退還其“多付”的租金。
劉某拒絕退還租金,認爲合同記載的建築面積實爲房產證上的登記面積,但雙方明確約定僅出租大間,小間早已另行出租,安某對此知情。
經法庭調查,安某實際付款前已知曉房屋大小間的分租情況,且僅按實際租賃面積支付物業費。安某所租大間與另一商戶所租小間門臉相鄰、共用衛生間,其在租賃後長達四五個月的時間內均未對租賃面積及租金標準提出異議。此外,雙方合同約定的大間租金標準爲同地段80餘平方米房屋的市場租賃價。
法院經審理認爲,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當合同文本表述存在歧義時,應結合條款內容、行爲目的、誠信原則等,探究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雙方基於租賃大間商定租金標準,安某和劉某對實際租賃面積並不存在錯誤認識,合同文本表述並不影響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最終,判決駁回安某的訴訟請求。安某上訴後,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判決現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