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放鮑魚大亨 高院法官遭彈劾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陳勇鬆於辦理「鮑魚大亨」鍾文智的強制處分案件時,違反辦案程序及職務規定,導致鍾棄保潛逃,監察院通過彈劾案。(本報資料照片)

臺灣高等高院法官陳勇鬆因解除「鮑魚大亨」鍾文智的科技監控,導致鍾在判刑定讞前棄保逃亡,重創司法威信。監察院20日表示,陳勇鬆辦理鍾文智的強制處分案件時,違反辦案程序及職務規定,情節重大,監院9日通過監委林鬱容、葉宜津、高涌誠委員所提彈劾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鍾文智涉違反《證券交易法》,被判合計30年5月徒刑,棄保潛逃遭通緝。時任高院審判長邱忠義、受命法官陳勇鬆因未延長其科技監控等程序有違失,被移送法評會評鑑;法評會8月決議將邱移送司法院人審會議處,陳則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罰俸10個月。

監察院昨指出,陳勇鬆承審鍾文智違反《證交法》等案上訴第三審強制處分,於合議庭評議被告加保不延長科技監控後,未宣示裁定、依法制作裁定書送達當事人,即片面通知辯護人辦理具保程序及拆除監控設備。陳又於鍾逃匿引發輿論譁然後,補製作「評議附件」附卷,並指示書記官抽換電話紀錄,違反辦案程序及職務規定,損及人民對司法信賴,有重大違失。

彈劾案文指出,陳勇鬆在合議庭評議鍾男加保不延長科技監控後,未宣示裁定、也未依法制作裁定書送達當事人,竟僅由書記官打電話片面告知鐘的辯護人辦理加保及拆除電子監控設備,而未將裁定內容送達檢察官,導致檢察官無從決定是否提起抗告,嚴重違反訴訟程序。

陳又於鍾文智逃匿、引發輿論抨擊後,補行製作「評議附件」附卷,並指示書記官抽換電話紀錄,均違反辦案程序及職務規定,嚴重損害人民對於司法信賴。監委認爲,陳勇鬆所爲已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等規定,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

此外,北檢查出鐘的鄭姓、馮姓和遊姓友人,在最高法院判決當天,開2輛車接鍾赴宜蘭頭城製造斷點,鍾搭船偷渡逃亡大陸,9月已依藏匿人犯、僞造文書等罪起訴鄭等3人;針對其他協助鍾逃亡的共犯,繼續分案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