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殺傷力獵槍落網 南投男辯稱失敗品仍遭判2年8月

聯結車司機基於好奇網購鋼珠、槍機拉柄、鐵管、槍托等自制獵槍遭查獲,誆稱「失敗品」卸責,全案依法判處2年8月。(楊靜茹攝)

黃姓男子擔任聯結車司機,自行從蝦皮網站購入喜得釘及固定座、鋼珠、槍機拉柄、鐵管、槍托等自制獵槍,他落網誆稱「做錯了」、「失敗品,所以丟着」等卸責,經刑事局鑑定該獵槍具殺傷力,南投地方法院審理後,全案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處2年8月,併科罰金5萬元。

判決書指出,黃姓男子並非原住民,無法自制獵槍、漁槍適法性,2023年9月起卻陸續上網購買鐵管、槍托、鑽頭及相關零件,及手持式研磨機、砂紙等製造槍械的工具及零件,警方懷疑黃男自制槍枝,持南投地院搜索票前往其住宿搜索查獲。

黃男坦承自蝦皮網站陸續購買零件並製造獵槍,不斷強調相關零件「塞不進去」、「裝不進去」,誆稱獵槍「設計失敗」、「做錯了,就把它丟着」、「當作失敗品」等語企圖卸責。

警方將查扣獵槍送刑事警察局鑑定,認定該獵槍是可發射金屬或子彈之槍枝,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具殺傷力。

南投地院審理認爲,槍枝製造完成並具殺傷力,黃男辯稱失敗品不採信,審酌被告無犯罪紀錄,因玩過生存遊戲,好奇心作祟才犯案,制槍並非供犯罪使用,酌減刑度後,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處2年8月,併科罰金5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