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體博主注意,不要擅自發布包含未成年人肖像的採訪視頻

新京報訊(記者行海洋)六一兒童節來臨之際,5月28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佈未成年人網絡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明確,擅自在互聯網發佈包含未成年人肖像的採訪視頻需承擔侵權責任。

在“王小某訴李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中,未成年人王小某是重點中學的一名初中生,李某是教育類博主。一天,王小某放學時,誤以爲李某是學校老師,便在校門口接受了李某詢問其學習情況、學校氛圍的採訪。之後,李某未經王小某本人及其父母同意,將採訪視頻發佈在個人的社交賬號上,該賬號掛有商品櫥窗,銷售奧數、英語等教輔圖書。

視頻中王小某的臉部沒有作遮蓋處理,視頻標題爲《在某市重點中學全靠學生自學?放養式教學?》,配文“你所不瞭解的某市重點中學學生上課狀態……”,該視頻點贊、轉發、評論量均過萬。視頻播出後,引發網絡熱議和大量負面評價,導致王小某精神壓力較大,學習狀態也受到了影響。王小某父母代爲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審理法院認爲,李某作爲教育類博主,在學校門口開展教育話題的街頭採訪,其明顯知曉王小某爲該重點中學的在校學生,屬於未成年人。李某未經王小某本人及其父母的同意,將王小某的採訪視頻發佈於具有商業營銷性質的社交賬號中,且該視頻未對王小某的肖像作模糊、隱匿處理,其侵權故意明顯、目的不當。據此,審理法院認定李某侵犯了王小某的肖像權,判令李某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王小某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北京高院指出,自媒體時代,網絡准入門檻降低,部分網絡用戶爲吸引眼球、炒作話題,在網絡中不當使用未成年人肖像。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尚不成熟,自我保護能力與社會認知水平相對薄弱,易受到外界評價影響,依法享有法律賦予的特殊、優先保護地位。

本案認定商業營銷賬號主體爲增加話題熱度,未經同意不當使用未成年人肖像,引發網絡熱議和大量負面評價,侵害了未成年人肖像權。通過裁判引導社會公衆強化對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同時也提示未成年人要增強網絡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家長要強化對孩子的網絡安全教育。

編輯 張牽

校對 張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