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36億!街口上訴主張不是「賣方」 泰山:不跟它要跟誰要?

街口金科負責人胡亦嘉。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泰山公司經營權爭奪戰紛擾多年,龍邦集團取得過半股權後,對前經營團隊以36億元取得街口母公司街口金融科技公司逾40%股權有疑義,提出返還投資款訴訟,一審判決交易無效,街口金科應返還35.958億元;案件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首度開庭,街口金科主張自身並非「賣方」,泰山則反擊錢在街口金科,「不跟它要,要跟誰要?」法官諭知9月1日再開庭,並預告相關審理重點。

街口金科上訴主張,一審判決未認定2023年5月5日泰山公司董事會決議效力,若決議無效,則判決有違法之處;另一審認定街口金科非善意交易相對人,此部分也違反經驗論理法則。

街口金科委任律師指出,街口金科沒有理由去懷疑泰山未完成內部程序即簽約,街口根本不知道泰山公司時任董事長詹景超違背被限制的權限,且一審課予街口查證義務,也違背併購實務及最高法院見解,交易實務本就是買方要負舉證責任。

街口律師表示,依股份買賣協議,街口金科本來就不是賣方,泰山不應該以街口金科爲被告。泰山委任律師則迴應,協議記載街口收到款項之後,若未在6個月取得投審會相關程序就要退還價金,而程序最終未完成,街口有返還價金的義務,街口是替買賣雙方先保管這筆錢,錢在街口金科,「不跟它要,要跟誰要?」

法官提出幾個問題,諭知街口金科、泰山公司於下次開庭前回復,包括Dorian公司與街口金科的關係爲何,爲何當初價金是由街口金科收受、泰山公司有無對詹景超主張權利、雙方以表格方式說明股份買賣協議、新股認購協議的洽商經過及證據。

法官也請街口金科補充資料,包括主張一審有做抵銷答辯,但一審判決並未闡明,也未在判決理由中交代的資料。泰山公司委任律師指出,街口金科當時僅在書狀中表示「將向」泰山主張抵銷,但時間過一年半也均未主張抵銷。

法官諭知下次審理重點,包括一是他所提出的問題,二是價金由街口收受,相關法律關係、負有返還義務者是何人,三爲關於泰山公司籤的2件協議,董事會是否做成相關決議(包含召集過程、決議效力)、董事長權限是否受限、街口是否爲善意的交易相對人。

街口金科律師最後表示,本案爲矚目案件,一審判決過後相關假執行也被媒體鋪天蓋地報導,建請法院儘快結案。法官庭末諭知9月1日下午4點再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