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時將入戶門外移 鄰里公共空間遭侵佔,法院:拆

買房是每個家庭的頭等大事,裝修後靜待入住本是值得開心期待的事情,結果發現鄰居家裝修時將入戶門外移1.3米靠近自家大門,還將公共過道佔爲己有,這樣的做法可行嗎?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就審理了一起業主私改入戶門引發的相鄰權糾紛案件。

鄰居裝修時侵佔過道

將入戶門前移

徐某、廖某系成都市青羊區某小區507號房屋所有權人,曾某、鄭某系506號房屋所有權人,雙方系隔壁相鄰關係。506號房屋在公共通道的盡頭,需從507號房屋門前經過,506號房屋的入戶門離507號房屋入戶門大約1.5米距離。曾某、鄭某在裝修506號房屋時,將入戶門從原位置沿公共通道前移至離507號房屋入戶門大約0.2米處,使得兩家房屋的入戶門近乎呈90度相鄰。

徐某多次向小區物業服務中心反映506號房屋業主將入戶門沿走廊前移,侵佔公共通道,妨礙其自由進出自家入戶門,並且還產生噪聲影響,要求其將入戶門退回原址。物業中心工作人員多次派員實地查看,證實507號房屋業主反映情況屬實,並多次與506號房屋業主溝通,要求其將入戶門退回原址,但多次勸說未果,後廖某、徐某將曾某、鄭某訴至法院,要求其拆除現有入戶門退回原位。

法院判決:

退回開發商原來設計位置 恢復公共通道原狀

青羊法院審理認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業主基於對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無償利用屋頂以及與其專有部分相對應的外牆面等共有部分的,不應認定爲侵權。但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這起案件中,506號房屋入戶門在通道盡頭,房屋外的通道爲公共通道,屬於業主共有,506號房屋將入戶門前移,將原屬於業主共同所有的公共通道納入506號房屋室內,不屬於前述司法解釋規定的合理使用;其次,506號房屋移動之前的入戶門雖然從507號房屋門口經過,但距離507號房屋入戶門大約1.5米遠,尚有一定距離,兩戶人家同時進出亦能夠互不干擾。

506號房屋入戶門沿公共通道前移至距離507號房屋入戶門大約0.2米處,兩入戶門之間呈90度相鄰,的確對507號房屋內居住人員的出入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

青羊法院作出民事判決:被告曾某、鄭某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內拆除其房屋入戶門及牆體,將入戶門退回原開發商設計位置,並將公共通道恢復原狀。

法官說法:

不得有私自佔用、改裝 侵害其他業主權利及公共利益

《民法典》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房屋入戶門外的公共通道以及其他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一般屬於建築物全體業主共同共有,任何人不得私自將共有部分佔爲己有,私佔共有部分的行爲屬於侵權行爲,相關權利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

現實生活中,佔用共有部分的行爲主要有佔用公共通道或消防通道、將入戶門從內開改爲外開等形式,這些行爲不僅影響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還對公共安全帶來了一定的隱患。作爲建築物所有權人,在生產、生活時應當在合法的範圍內行使權利,不得有私自佔用、改裝等侵害其他業主權利及公共利益的行爲。

否則,作爲共有部分共有人的其他業主在遇到這些情況時,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依法維護安全、和諧的公共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