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中央電視臺戰機較勁報導自曝缺失
中共解放軍機殲16。(中新社)
2025年10月2日中央電視臺第13號頻道軍事專題節目《必勝》,播出中國大陸西部戰區某空軍部隊在東部沿海進駐訓練期間內,曾與外軍戰機發生空中對峙經過報導;此項新聞報導在大陸軍迷圈內引發熱議,對照過去數年,大陸媒體不斷刊登共軍軍機攔截逼退外籍隱形戰機傳聞,但就報導詳細程度及訪問共軍軍機飛行員,由當事者具體表述經過,此份報導確實最爲完整;但卻因此曝露相當嚴重缺失。
筆者對大陸軍事機艦與外籍機艦海上與空中過招,曾在多個媒體撰寫過分析論述;其中包括2023年6月7日在《輕新聞》以「解析強權海空機艦迫近對陣安全性」爲題,就美軍印太指揮部2023年5月30日發表聲明,指控大陸殲-16型戰機5月26日在南海高速急遽轉向穿越美軍RC-135型偵察機前方產生亂流衝擊美機;還有6月3日共軍蘇州艦在臺海追越美軍鍾雲艦(USS Chung-Hoon),幾乎發生碰撞提出分析解讀。
筆者亦於2020年3月3日在香港《三策智庫網》以「機艦相遇10日後美軍再發聲明恐有玄機」爲題,分析美軍太平洋艦隊2020年2月27日聲明指控解放軍052D型驅逐艦呼和浩特當年2月17日以激光照射美軍P-8A海上巡邏機。
而且亦在2022年2月23日於《輕新聞》以「澳洲指控共艦雷射炫目疑點重重」爲題,撰稿分析過當年2月19日澳洲指控共軍艦艇2月17日航經周邊海域,使用雷射裝置照射其P-8A型海上巡邏機。
不過筆者最早可追溯至2018年12月20日,評論日韓海上機艦遭遇糾紛事件;筆者就此於2019年1月8日《ETToday雲論》以「日韓反目叫陣,美國袖手旁觀」爲題,分析是非曲直。筆者相關觀點亦被《中時新聞網》在2018年12月31日以「日本公佈影片指控韓國,專家:弄巧成拙自曝其短」爲題加以報導。
除前述分析外,讀者亦請參閱2023年6月4日《中時新聞網》以「海納百川》美艦與共艦在臺灣海峽再搶船頭,如何論斷是非」爲題,刊登筆者對該事分析文稿。此外2024年12月25日《中天新聞網》以「反制大陸戰機開雷達鎖定?張競:洋和尚的餿主意」爲題,針對筆者分析意見報導內容亦有參考價值。
基於多次分析機艦海上遭遇事件,筆者須提醒大陸與美國確曾對機艦於海空域遭遇訂立過行爲規範,期能避免誤解誤判衝突意外。此規範包括2014年年底所籤《中美關於海空相遇安全行爲準則諒解備忘錄》及後續在2015年9月再進一步簽訂《海空遭遇安全行爲規範諒解備忘錄補充規範》,其具體內容皆依據2014年4月於青島召開西太平洋海軍年會時,由多國所共同訂立《海上意外相遇規則》(CUES:Code of Unplanned Encounters at Sea)爲基礎,因此兩協議大量引注CUES相關章節,就可證明出雙方協議與其具備結構性依存關係。
兩項協議皆詳細說明艦艇及戰機海空相遇時,所應遵循行爲規範。其中大量正面表列篇幅,逐項說出雙方應採步驟措施,特別是建立通信,表達本身意圖、動向以及希望對方所採行動。希望能避免因判斷疏失或程序疏漏,未充分表達意圖,產生誤解誤判,從而導致危險衝突。
就戰機相遇亦針對禁制事項以負面表列方式,在《海空遭遇安全行爲規範諒解備忘錄補充規範》附件三《空中遭遇安全行爲規範》(Rules of Behavior for Safety of Air-to-Air Encounters)第六條《建立空中互信之規範》(Rules for Establishing Mutual Trust in the Air)逐項列舉如下:
1.採取影響對方軍用航空器安全運動之行動;
2.以無法控制之接近率,迫近對方航空器,致使危及任何一方航空器之安全;
3.以可能傷害對方軍用航空器上的人員、或損害其裝備的方式使用雷射設備;
4.干擾對方軍用艦艇施放或降落軍用航空器之行動;
5.對相遇艦艇進行模擬攻擊,或在其附近進行特技飛行;
6.向對方軍用艦艇或軍用航空器發射曳光彈、武器或其他物體,但在發生海難情況時除外。
儘管前述文字表面看來具體,但許多用辭鬆散缺乏嚴謹定義,因此經常還讓雙方產生爭執無法獲得共識。在此仍須提醒,從1998年7月共軍與美軍首次「中美海上軍事安全磋商機制工作小組會議」 (MMCA:Military Maritime Consultative Agreement)至今,此對話措施雖曾因南海撞機、新冠疫情以及前衆議院議長裴洛西訪臺而中斷,但雙方仍竭力維持對話機制,其雖不能盡如人意,但仍能藉對話溝通磋商海空機艦遭遇安全問題。
回頭檢視中央電視臺所播報導,當事者受訪時,公開描述其與外籍軍機對峙並逼退對方,就此首先思考當事者所採行動,對比前述禁制事項,專業素養是否將遭致質疑?特別是迫近對方,並採特技飛行倒飛姿態,不但不具備戰術意義,亦難以“逼退”對方。
其次運用雷達鎖定對方,誠然會讓對方感受威脅,但亦會泄漏電子參數,此措施是否適當?再者就要質疑,當事者空中各項動作,是否經地面管制站臺指導,然後依據指令採取應對措施,還是由其本身空中臨機應變自行決定?此外須呼籲各方思考,當事者空中各項應對措施,是否依據作戰條令準則要求?最後則須提醒,當事者執行空中攔截任務時,是否曾依北京與華盛頓所籤協議要求,經由無線電波道建立通信,表明態度警告對方?
對前述問題筆者並無答案,但確實可預期中央電視臺播放內容,未來可能會被美方引述,用來質疑解放軍所採攔截行動,此份報導自曝缺失,媒體亂逞口舌之快,將有難以自圓其說之後遺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