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個人境外股票交易計稅規則 允許按年度盈虧互抵在目前稅制下較爲合理
來源:上海證券報
◎記者 李苑
近期,有關方面對境外所得申報納稅的相關規定進行了解讀,各方面人士普遍認爲,加強境外所得稅收監管是加大對高收入調節的重要舉措,有利於促進法治公平和共同富裕。同時,也有部分納稅人對個人境外股票交易的計稅方式較爲關注。對此,上海證券報記者進一步採訪了相關專家。
吉林財經大學稅務學院院長張巍表示,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個人股票交易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應當適用20%的稅率按次徵收,其中,個人在境內二級市場的股票交易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在境外直接進行股票交易所得沒有免稅規定,需要在取得所得的次年申報納稅。
長期從事這方面研究的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朱青告訴記者,對境外直接進行股票交易所得徵稅,是美國、德國、澳大利亞等主要經濟體及大部分發展中國家的通行做法。朱青同時指出,股票交易頻次高、價格波動大,按每筆交易計稅且不允許抵扣虧損,稅負較重且計算難度較大。據瞭解,目前稅務部門允許個人境外股票交易所得在年度內盈虧互抵,這既充分體現量能負擔原則,也解決了納稅人稅款計算的複雜性問題,操作上更加簡便。
也有納稅人提出,不同年度的境外股票交易也存在盈虧問題。針對這一問題,朱青認爲,有些國家對個人股票交易所得允許按年度盈虧互抵,部分國家也允許當年未抵扣完的虧損向以後年度結轉,但這些國家大多實行綜合稅制,股票交易所得需要與其他收入項目合併後統一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遠超我國20%的比例稅率。而我國目前實行的是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股票交易等財產轉讓所得不與其他所得項目合併,單獨適用20%的比例稅率,目前稅制下允許按年度計算盈虧已經是較爲合理的處理方式。
中央財經大學國際稅收研究中心執行主任何楊表示,境外炒股本身投資風險較高,投資者在從事投資時,應充分考慮涉及的各類成本費用,全面評估投資風險。目前,我國對納稅人通過滬港通、深港通買賣香港聯交所股票,或者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有免稅規定,專家建議有境外股票投資需求的投資者,可考慮通過上述方式進行投資。
記者隨後採訪了12366北京納稅服務中心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應按年申報納稅,沒有明確股票交易的虧損結轉問題。目前,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公平原則允許當年境外股票盈虧互抵,是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充分考慮實際情況且較爲合理的處理措施。後續,需要結合稅制改革,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
專家建議,投資者要充分了解投資相關的各項政策規定,選擇適合自己的投資渠道。同時,也提醒廣大納稅人,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如取得境外所得應依法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