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費修法公聽會 法務部:實質增加立委收入

▲「健全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聘用助理制度」公聽會。(圖/記者崔至雲攝)

記者崔至雲/臺北報導

國民黨立委陳玉珍提出助理費除罪化修法,引發討論,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17日)舉行公聽會。根據法務部報告指出,不論「立法院組織法」是否修法,助理費的資金來源仍屬公帑,因此該法修正,已實質增加立法委員實質收入。

根據法務部報告指出,不論「立法院組織法」是否修法,助理費的資金來源仍屬公帑。倘因助理費的性質變更,對此產生疑義,甚有是否生除罪化效果之質疑,此攸關公共利益及廉政要求,建請能廣納各方意見審慎研議。

報告提到,目前立法院與地方民意代表聘用助理及其費用的補助,分別適用「立法院組織法」及「地方民代補助條例」。因兩者之業務內容具有高度類似性,除非另有合乎憲法要求的差別待遇目的,建請爲相同標準的立法設計,以符平等原則的要求。報告指,按憲法增修條文第8條規定,立委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的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理由中亦引上開規定揭櫫,利益迴避乃任何公職人員行使職權均應遵守的原則。

根據報告顯示,針對陳玉珍等28人所提「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33條及第35條條文修正草案」 ,擬將國會助理費性質定性爲「對於委員的補助款」,並改「由立法院撥予立委統籌運用,免檢據覈銷。立委統籌運用項目不限於助理費、助理實施健康檢查費用、助理文康活動費用、依勞動基準法等規定應由僱主負擔之相關費用及辦公事務費用」及「助理資格、薪資、聘用期間、工作內容及管理等事項,由各立法委員自行定之並申辦相關保險及退休金事宜」。

報告指出,上開性質的改變似已增加立委實質收入,修法理由更直言屬立委實質薪資的一部分,從而,是否應依前揭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以及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的意旨,自次屆起實施,始符合我國憲法框架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