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費除罪化被罵翻! 國民黨團決議不硬幹、暫緩排審

▲助理費除罪化修法惹議,國民黨團8日開幹部會議,決議待好的版本再推。(示意圖/ETtoday資料照)

記者蘇靖宸/臺北報導

國民黨立委陳玉珍提案修《立法院組織法》,將可聘用8到14名公費助理修改成「若干人」,未來立法院給一筆補助後,由立委自行運用,不僅無具體項目限制,也不需提供收據或覈銷憑證,引發藍綠立委助理反彈,更批是爲特定人開後門。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今(8日)召開幹部會議討論,據瞭解,會中委員認爲一定要重新討論,不必急着排案,待有好的版本再排案。

陳玉珍所提《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33條及第35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裡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5條、第6條及第10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5日院會一讀,分別交付司法法制委員會及內政委員會處理。

但由於該修法不只引發國會立委助理反彈,連黨內立委也有不同聲音。國民黨立法院黨團8日開幹部會議,據瞭解,該場會議由書記長羅智強主持,會中立委們都認爲這兩案不能硬幹,一定要重新討論,不急着排案,待有好的版本再排案。

由陳玉珍擬具的《立法院組織法》第32、33、35條條文修正草案日前在立法院一讀,交付委員會審查,其中最受爭議的是第32條。與現行條文對比,第32條草案將現行條文規定立委可聘用8到14名公費助理修改成「若干人」,也把公費助理改爲「助理」,淡化助理是用公費聘僱的性質。

原本立委助理薪資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勞基法》規定相關費用、健檢補助和文康活動等經費都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第32條修正草案改成「補助一定數額」,也就是不再保證全額支付,而是給一筆補助,由立委自行運用。但這筆補助款項的使用範圍非常寬鬆,因爲草案明文寫「不限於」上述支出經費,等於無具體項目限制,而且還規定「免檢據覈銷」,也就是拿了錢不需要提供收據或覈銷憑證。

第32條修正草案也規定助理的資格、薪資、聘用期限、工作內容、保險和退休金等,都由立委自行決定或申辦;也就是說,前述助理事務從原本立法院管理、統一規範,變成完全由立委個別處理。整體上來說,修法方向是把助理制度私人化、彈性化。

法案說明中提到,考量立委因自身專業及選區特性差異,應賦予其決定聘用助理人數的彈性,且免提供助理名冊。立法院增列「助理研究補助費」是彌補立委財力不足而對其的補貼,而助理費性質屬立委實質薪資一部分,所以立委在運用上自有完全處分權限,不以助理費爲限,惟近期司法實務認爲公費助理費用並非實質補助立法委員的費用,而屬公費助理之薪資,已背離立法原意。法案說明也指出,立委就所有權歸屬於其之補助費,如何運用以及運用妥當與否,僅對選民負政治責任,非屬《貪污治罪條例》及《刑法》規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