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樓下酒吧害他患神經衰弱 多次檢舉反被警方移送

施姓男子因住家附近酒吧發出噪音、妨害安寧,多次向警方檢舉,施甚至因此罹患腦神經衰弱、焦慮症、睡眠障礙等疾病;但警方認爲他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之行爲,將他移送臺南簡易庭。本報資料照片

施姓男子因住家附近酒吧發出噪音、妨害安寧,多次向警方檢舉,施甚至因此罹患腦神經衰弱、焦慮症、睡眠障礙等疾病;但警方認爲他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之行爲,將他移送臺南簡易庭。法院認爲,施確實多次報案,員警也都有到場勸導酒吧降低音量,施還提出噪音檢測資料、現場畫面爲證,並非虛構情節,而爲不實檢舉,判決不罰。

施姓男子自2023年起至去年11月13日,多次撥打110檢舉楊姓男子在臺南市中西區經營的一間酒吧製造噪音、妨害公衆安寧,累計有5件報案紀錄單,另有一件是去年11月7日檢舉有家長攜同未成年少年在酒吧內疑似飲酒及深夜容留等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問題,轄區臺南市警第二分局認定施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7條第1項第3款「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之行爲,將他移送臺南地院簡易庭。

法院審理時,施姓男子承認向警察機關報案指稱酒吧存在環境衛生疑慮、危害未成年權益、製造噪音及妨礙安寧等情事,但所述均爲實在,並非惡意檢舉,且認爲酒吧並無實際制止製造噪音積極作爲,僅於騎樓處張貼降低音量之標語,無從免除責任;他表示,酒吧所製造噪音已使他罹患腦神經衰弱、焦慮症、睡眠障礙等疾病,才報警請求處理,絕非明知無此事實仍憑空捏造。

臺南簡易庭認爲,施姓男子雖屢次報案,但警員到場後也有勸導酒吧降低音量,且施有連續以手機內軟體檢測噪音值,並提出作爲證據,且就酒吧存在環境衛生疑慮、危害未成年權益部分,亦提出畫面截圖、現場照片爲證,可證他是因酒吧所發出聲響及環境、社會問題始向警察機關報案;此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施故爲虛構上開情節,而爲不實檢舉。

法官說明,誣告罪之成立,必須以告訴人指稱事實完全出於虛構爲要件,所謂虛僞是指明知無此事實仍故意捏造;即使告訴人是誤認有此事實或以爲有此嫌疑而告訴,雖然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爲真實,但告訴人本缺乏誣告故意,亦難成立誣告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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