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酒吧噪音擾民半個月被檢舉7次 警開罰6千 業者異議遭駁回

臺南市中西區Long Light酒吧半個月內被7度檢舉製造噪音妨害安寧,管轄的市警二分局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6000元。楊姓業者不服處分聲明異議,被臺南地方法院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知名的臺南市中西區Long Light酒吧,半個月內被7度檢舉製造噪音妨害安寧,管轄的市警二分局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6000元。楊姓業者主張,員警到場都沒有發現有噪音或妨害安寧的行爲,市府環保局也沒有到場實測現場音量是否超出管制標準,經聲明異議後,法官認爲,社維法的規範僅須製造噪音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即適用,與《噪音管制法》的規定不同,加上又有檢舉人提出的錄影光碟及3名證人佐證,駁回異議且不得抗告。

警二分局表示,楊男經營的Long Light酒吧經民衆檢舉,分別於去年11月26日、29日、30日及12月6日、8日、12日、13日深夜至凌晨妨害安寧,依社維法的規定處罰鍰6000元。

不過,楊男卻認爲,二分局受理民衆檢舉後,派員至現場勘查,卻都沒有發現酒吧有妨害公衆安寧行爲,到場員警也未感受到任何噪音後即離去,足證酒吧沒有妨害安寧情事。

楊男還主張,他的酒吧位處住宅與商業混合使用的第三類噪音管制區,其容許分貝數值本就較純住宅使用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爲寬,縱使酒吧有發出擾人聲響,但並無環保局人員實地檢測現場音量是否超出管制標準,更遑論到場員警均查無酒吧有妨害安寧情事,二分局逕依民衆檢舉對他裁罰,顯有失當,請求撤銷處分。

不過,臺南地院簡易庭認爲,社維法明文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譁,妨害公衆安寧者,處6000元以下罰鍰。」此規定所稱的「噪音」,依違反社維法案件處理辦法的規定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至於《噪音管制法》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可知社維法所處罰的噪音,與《噪音管制法》所規定「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不同,因此社維法的規範,僅須製造噪音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即適用,不以超過《噪音管制法》所定管制標準爲限。楊男辯稱無環保局人員實地檢測現場音量是否超出管制標準等,不足採信。

法官認爲,楊男經營的酒吧確有製造噪音,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根據檢舉人於警詢陳述明確,並有檢舉人提出錄影光碟爲證,且有3位鄰居於警詢時證述屬實,加上民衆多次檢舉酒吧妨害安寧,根據臺南市警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回報說明」記載,到場警員回報「現場勸導改善」、「勸導改善」、「到場後勸導店家降低音量」等,與檢舉人提出的錄影光碟、證人證述相符,原處分並無不合,駁回異議,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