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吵到他神經衰弱 檢舉反被移送
施姓男子因住家附近酒吧發出噪音、妨害安寧,多次向警方檢舉,施甚至因此罹患腦神經衰弱、焦慮症、睡眠障礙等疾病;但警方認爲他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之行爲,將他移送臺南簡易庭。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市第二警分局昨表示「非主動移送案件」,是收到檢舉函指施姓男子亂報案,經通知檢舉人制作筆錄,整理卷宗後移給法院裁判。有律師認爲,警方法律判斷應更謹慎。
裁定指出,四十五歲施姓男子多次撥打一一○檢舉楊姓男子在臺南市中西區經營的酒吧製造噪音、妨害公衆安寧,累計五件報案紀錄單;另有一件是去年十一月七日,他檢舉有家長攜未成年少年在酒吧內疑似飲酒、深夜容留。
警方事後獲報施男是企圖使酒吧挨罰無法營業,認爲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意圖他人受本法處罰而向警察機關誣告者」,移請臺南地方法院簡易庭裁處。
法院審理時,施男承認報案,但強調都是事實,非惡意檢舉,認爲酒吧並無實際制止製造噪音的積極作爲,噪音使他罹患腦神經衰弱、焦慮症、睡眠障礙等疾病。
法官認爲,施男屢次報案,警員到場後確實勸導酒吧降低音量,且施連續以手機內軟體檢測噪音值提出作爲證據,就酒吧存在環境衛生疑慮、危害未成年權益部分,也有現場照片佐證,可見他是因酒吧所發出聲響及環境、社會問題報案。
曾任高雄地院法官的律師呂俊傑認爲,社維法是行政法規,警察擔任主管機關,具有更寬廣裁量空間;司法實務對「誣告」有一致見解,必須以虛僞不實事項爲前提,此案警方法律適用判斷有誤差,應更爲謹慎。
曾任臺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的律師王銘裕則認爲,雙方都提出檢舉,警方依法移送,尚屬合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