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的按摩師離職 能否要求店鋪退預付款?

花錢購買按摩服務,指定的按摩師卻離職了,消費者能否要求店鋪退還剩餘費用?近日,騰衝一名消費者胡某就遇上了這樣的事,因與店家協商未果,胡某將店家起訴至法院。

2024年8月,胡某因腰腿疼痛,到某按摩店做按摩,因認可該店趙姓技師的按摩手法,胡某於當月底向按摩店預付了2400元,約定由趙師傅爲胡某提供足腿按摩服務50次。在後續消費過程中,胡某接受了按摩店推銷的項目,補交了7600元,約定按摩店爲胡某提供的服務改爲身體項目(全身除溼)88次。其間,按摩店向胡某出具了收據,收據上註明:本店聲明,服務期間,本人如果不滿意可換技師,如產生退款,未做完的項目金額可退給卡主本人。之後,按摩店爲胡某提供足腿按摩服務25次、全身除溼服務1次,其中除2次足腿按摩由他人提供外,其餘幾次均由趙師傅爲胡某服務。2024年10月,胡某多次聯繫趙師傅預約按摩服務未果,到店詢問後,得知趙師傅有事返回東北老家,春節後即返崗。胡某認爲事實是趙師傅已從該店離職,因與按摩店協商解除合同、退還款項未果,胡某向騰衝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爲,案涉類型的服務合同因服務過程中不同服務提供者的力度、手法、習慣等細節性的技術差異,會導致接受服務者產生不同的體驗效果,故案涉類型的服務合同不同於一般交付成果類的服務合同,其具有一定的專業人身屬性。因此,多數案涉類型的服務接受者會傾向或更樂意由專門的技師爲其提供服務。具體到本案中,原告胡某在接受被告店裡趙姓技師的服務後,基於對該技師的認可,與被告達成案涉服務合同。趙姓技師是否回店、何時回店不能確定,原告在體驗效果上無法達到預期,原告提出的解除案涉服務合同,退還剩餘預付款的主張符合雙方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的服務合同,並由被告按摩店返還原告胡某剩餘款項9612元。

記者 張恆 通訊員 趙增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