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社論》通案追查陸配太莽撞

中國時報社論

移民署一紙公文,通知在臺定居及設有戶籍的陸配3個月內補繳「喪失原籍證明的公證書」,否則將撤銷在臺戶籍登記,連年幼時期就來臺的陸配二代也在列,引發爭議。儘管陸委會提出4類狀況可用具結方式替代,但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且《行政程序法》對公法請求權有5年消滅時效限制,移民署此時此刻把矛頭指向陸配「清倉翻舊帳」,「抗中」的政治意味濃厚。

規定粗糙 配合民粹聲討

賴政府再度對陸配出招不令人意外。自去年賴清德總統520上任提出「新兩國論」,限縮兩岸交流,近期更擴大清查公務員有無持有大陸各式身分證件並要求具結,範圍包括公營事業和公設財團法人;連「挺中」的臺灣藝人若持有大陸身分證件,也將面臨清查、除籍下場。

日前更有3名陸配因過往「武統」言論遭移民署撤銷居留證,強制驅逐出境,賴總統明示爲因應陸方對我國人國家認同的威脅,將請內政部、陸委會等就國人申請中國大陸涉及身分認定的各種證件持續進行必要清查及管理,更明確指出原籍中國人士申請來臺定居,應確實依我國法律放棄中國戶籍與護照,不能兼具雙重身分。

賴總統扣上國家安全和認同的大帽子,並挑明對象,陸委會和內政部理應有充分的討論和規畫避免引起民怨、製造社會對立。但移民署粗糙的規定,配合網路民粹聲討陸配所製造的社會氛圍,彷彿是在強迫萬餘名在臺灣安身立命的陸配及子女必須表態切割大陸,否則就回去大陸。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0條規定,申請時未繳「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者,可經具結後先發給「定居證」,3個月內未補繳者將撤銷許可,移民署據此發函通知,雖依法有據。不過,對已定居設籍超過20年者而言,政府既然5年未執行,時效應已消滅,現在卻又要求提出,等於強迫他們跑一趟大陸處理,還可能要面對陸方的調查,以兩岸目前對立的緊張情勢,怎能不令人心慌呢?

這些相關辦法自1993年訂定後歷經10多次修法,法令多如牛毛,別說陸配不清楚,連移民署本身在面對此次事件,相關業務單位說明也出現不同解釋,尤其現行條文是在2004年3月1日公佈並改成現今名稱,同年4月內政部又修正第31條,將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滿2年喪失原籍證明,新增「無法取得者得以其他證明文件代之」的但書。

強迫表態 友善臺灣破功

換言之,當時法令確實考量有特殊狀況可不必提供原籍證明,但此次移民署採取「通殺」作法,陸委會事後才提出4類狀況如赴陸恐怕會有人身安全疑慮者,例如出於政治或宗教等因素,當事人認爲赴陸恐會有被逮捕狀況,以及2015年1月1日起、過去10年沒有去過大陸者可採取具結方式處理,也就是民進黨再度執政後未去過大陸者,除了是在爲自身「莽撞」行爲找下臺階,也間接證實這次清查就是對陸配進行政治審查。

移民署20多年來未依法執行,在行政上有怠忽職守之虞,恐怕還有圖利問題,而且當初是在陳水扁執政時修法,歷經民進黨二次執政迄今,過去不查,現在翻舊帳,明顯就是政治問題,否則依行政處分的法律時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公法上請求權有5年消滅的時效限制,移民署的作法恐有違時效,何況撤銷居住權是強制剝奪人民的行政處分,應有明確法律規定,國家不僅應依法行政,更不能擴權解釋法令。

面對陸配風暴,國民黨團提出受影響者會有1萬多人,包括在大陸出生的新臺灣之子,也就是有1萬多個家庭會受到此次事件影響。過去賴清德在大選期間出席新住民活動時曾說,不管先來後到,只要認同臺灣,就是這個土地的主人。現在卻突然轉向來臺定居多年的陸配,強迫他們表態認同,恐將對其他新住民造成寒蟬效應,反而失去臺灣引以爲傲的友善包容社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