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協最早提出制訂《科普法》——回顧科普法出臺背景與過程

編者按:

2002 年 6 月 29 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 28 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這是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科普事業發展的里程碑,對於進一步推動我國科普工作的深入開展,全面提高民衆的科學素質,促進科教興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具有深遠的意義。本文摘編自《回顧<科普法>出臺的背景與過程》一文,作者曾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和《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劃綱要》的起草工作,是兩個起草組的負責人之一。

2002 年 6 月 29 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 28 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以下簡稱《科普法》)。《科普法》制定和頒佈,體現了黨和政府對科普工作的高度重視和關懷,對我國科普事業的發展具有深遠的影響。作爲曾親身經歷這一全過程的人,至今仍感到十分榮幸,也是一筆寶貴的財富。

本文從歷史背景、國內調研、國外考察、討論焦點、重大修改五個方面做一個簡要回顧。

歷史背景:響應社會需求

《科普法》應運而生

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隨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各領域對科學技術的需求越來越迫切,科普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日益突出。1991 年 5 月 23 日,江澤民同志在中國科協第四次全國代表大會上明確提出,把經濟建設真正轉移到依靠科技進步和提高勞動者素質的軌道上來,這是把工作重點轉移推到一個更高的階段,具有戰略意義。

1993 年年初,中國科協在認真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彙報提綱》,並向宋健同志做了彙報,其中提出:“科學技術的普及是一種全社會的公共行爲……建議着手組織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可以說,是中國科協最早提出制定《科普法》的。

在中國科協提出的基礎上,國家科委於 1994 年 7 月也向中央報送了《關於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彙報提綱》,其中也提出:鑑於科普是全社會的共同行爲,有必要對政府、團體、公衆的行爲、權利和義務進行法律規範。

1994 年 11 月 3 日,胡錦濤同志主持中央書記處會議,聽取了國家科委關於科學普及工作的彙報。會上決定了關係科普事業發展的三件大事:一是要以中央名義下發一個加強科普工作的文件;二是要做好科普立法工作;三是要召開全國科普工作會議。

不久,1994 年 12 月 5 日,即出臺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明確提出制定《科普法》,把科普工作提到國家興旺和民族強盛的戰略高度。根據中央的精神,1996 年國家科委把制定《科學技術普及法》工作列入本部門的立法規劃。

科普立法工作首先從地方開始啓動。自 1996 年起,先後由河北、天津、江蘇、北京、湖南、四川、陝西、寧夏、新疆、貴州以及撫順、廣州、瀋陽、鄭州等 10 省 4 市制定了科普條例,爲國家科普法提供了有益借鑑。

與此同時,從九十年代中期起,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在兩會期間多次呼籲制定《科普法》。特別是在 2000 年九屆人大三次會議上,280 多位代表提出 6 件議案,要求制定《科普法》,得到全國人大領導同志的高度重視和支持。

國內調研:兩階段緊張工作、

多次較大修改

起草和制定《科普法》,基礎性的工作就是要做好深入的調查研究。科普立法的調研從國家層面主要分《科普法》起草之前和起草過程中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1999 年 10 月到 2000 年 7 月,由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組織有科技部、中國科協同志參加的調研組,先後到遼寧、雲南、河北、上海、江蘇、寧夏進行了調研,瞭解地方科普情況和問題。歸納起來,主要問題是:一是對科普工作的戰略地位和重要作用還認識不夠;二是管理體制還沒有理順;三是科普經費不足;四是科普場館設施匱乏;五是科普組織和隊伍不健全。

在調研的基礎上,2000 年 8 月,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就牽頭起草《科普法》草案,專門報告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得到了李鵬國務院總理和常委會有關領導同志的批准同意,自此,《科普法》起草工作正式啓動。

第二階段:從 2001 年 1 月至 2002 年 6 月,成立了國家科學技術普及法起草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1 月 19 日,召開了科學技術普及法起草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討論並通過了《科普法》起草工作方案。此後,起草過程中先後組織了多次文獻調研、實地調研和各類會議研討:一是文獻方面的調研。起草初期,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牽頭,編印了幾十萬字的參閱材料;二是實地調研,起草領導小組成員先後到天津、四川、吉林、北京、新疆等地進行調研,並將草案徵求意見;三是召開各類座談會、研討會徵求意見。

經過近一年的緊張工作和多次較大修改,完成了《科普法》草案。2001 年 12 月 10 日,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討論了草案,決定修改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2002 年 1 月 16 日,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正式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送了關於提請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草案)》的議案,正式進入審議階段。

國外考察:借鑑有益經驗、

提升科普工作

爲學習借鑑國外發達國家開展科普工作的有益經驗,由中國科協和科技部分別組織了兩個考察團,對美國、加拿大和英國、法國進行了考察訪問,取得了很大的收穫。

1、管理體制多元分散。美國、加拿大政府沒有專門的科技主管部門,主要由國家科學基金會、航空航天局、能源局承擔科普工作;英國和法國由政府科技部門負責。

2、非政府組織是科普的主要社會力量,如美國科學促進會、史密桑寧協會等。

3、大學和科研機構成爲科普的重要陣地,政府賦予其向公衆開展科普工作的義務。

4、重視科普場館的建設,美國有 560 個科技類博物館;法國有 250 多個科技博物館,每年都吸引大量觀衆前來參觀。

5、注重對科普人才的培養,很多大學設有科學傳播專業。

6、政策法規的保障,雖然沒有專門的《科普法》,但有稅收優惠、科研機構科普義務等規定。

討論焦點:集思廣益六大核心問題

《科普法》起草的過程也是討論的過程,不斷統一思想、形成共識的過程。討論的範圍小到起草組、領導小組中,大到中央各有關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有關方面,直至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集思廣益達到逐步完善的目的。

1.關於科普的定義

起草過程中對科普的定義進行了反覆討論修改,但到最後《科普法》出臺,也沒有形成一個具有共識的定義。最後採用了另一種方式進行表述。

2.關於科普的管理體制

建立符合我國實際的科普管理體制有利於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分歧點主要在於科技行政部門應當承擔哪些職責。最終,全國人大采納意見,在《科普法》中規定:國務院科技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國科普工作規劃、政策引導、督促檢查等內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普工作協調製度。

3.關於科普的經費投入

在起草初期,不少人提出希望在法律中規定科普經費的剛性標準。但財政部門認爲,各地發展水平差異較大,難以統一。最後寫明:“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

4.關於科協科普主力軍問題

對科協組織在科普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多數人給予充分肯定。最終,《科普法》明確提出科協是科普的主要社會力量。

5.關於按照市場機制運行問題

科普是公益事業,但可採取市場機制促進社會力量投入。

6.關於反對和抵制僞科學問題

法條提出科普工作應當堅持科學精神,反對和抵制僞科學,不能隨意把不同學術觀點當作僞科學。

重大修改:有增有減、兩審通過

在《科普法》起草過程中,最多時一共有八章四十四條,比後來正式頒佈的《科普法》多兩章十條。“科學技術普及活動”和“科普組織和科普工作者”兩章被刪除,而其中的主要精神在相關章節或總則中有所體現。

除了減少兩章這種大的修改外,許多條款也作了重大修改,如對管理體制、經費投入等都進行了反覆論證和調整。2002 年 4 月和 6 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 27 次和第 28 次會議兩次審議了《科普法》草案。6 月 29 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 28 次會議審議通過了《科普法》,標誌着科普工作納入法治化、制度化的軌道,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內容,爲依法做好科普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科普法》兩審即通過,說明了科普立法具備了較好的思想基礎、工作基礎和羣衆基礎。《科普法》集中了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意見,是集體智慧的結晶,是科普工作的一個創新,也標誌着科普工作納入法治化、制度化的軌道,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內容,爲依法做好科普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科協在起草《科普法》的工作中,始終得到黨組、書記處領導同志的高度重視和支持。黨組書記、書記處第一書記張玉臺在《科普法》起草的每個階段都提出具體的指導性意見;黨組副書記、書記處書記徐善衍作爲《科普法》起草領導小組副組長,在每次領導小組會議上都發表重要的修改意見,特別是詳盡反映科協系統對《科普法》草案的意見建議,推動了《科普法》的起草工作。這些都爲我們具體承擔起草工作的同志提供很大支持幫助。

策劃製作

作者丨崔建平 中國科協原調研宣傳部巡視員兼副部長

策劃丨陳焱

責編丨陳焱 王夢如

審校丨徐來 林林